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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企業不要再糟踐“奮進”這個詞了

楊鑫宇
2016年09月08日10:09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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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與義務是相等的,當企業要求員工負擔更多工作的時候,必須保障員工獲得相應回報。而且,不論企業以何種方式給員工增加工作量,都必須嚴格遵守《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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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張來自濟南浪潮集團內部的幻燈片在網上瘋傳。幻燈片顯示了一項名為“奮進者選拔”的企業計劃。根據這項計劃,申請成為“奮進者”的員工,必須自願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時,自願放棄所有帶薪年假,自願進行非指令性加班。不僅如此,“奮進者”還要在春節、國慶等節假日無條件加班,隨叫隨到。

  無獨有偶,互聯網企業58同城也才因“996”工作制(每天早九點上班,晚九點下班,每周工作六天)遭到員工們公開聲討。在一些宣揚“狼性文化”的企業,這種以削減休假和無償加班為特征的工作制度已不是新鮮事。比如,此番浪潮集團引起巨大爭議的“奮進者選拔”,在很多地方都模仿了“老前輩”華為的“奮斗者協議”。

  上文提到的這幾家公司所在的IT、電信、互聯網等領域,都處於極為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希望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增強工作動力也是無可厚非的。然而,權利與義務是相等的,當企業要求員工負擔更多工作的時候,必須保障員工獲得相應回報。而且,不論企業以何種方式給員工增加工作量,都必須嚴格遵守《勞動法》。

  浪潮集團不會給“奮進者”支付1分錢的加班費,也不會為取消帶薪年假提供補償。在公司口徑中,這都是員工的“自願”付出。“自願”不過是一個幌子,根據“奮進者選拔”的實施細則,拒絕申請成為“奮進者”或者申請后沒有做到的員工,將被清退出干部序列,並且無法在年度評價中獲得S級與A級評價。這就意味著,所有企業干部都必須成為“奮進者”,普通員工若想得到較好的工作評價,也不得不做“奮進者”。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我國執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用人單位若有需要,與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不超過每天3小時的工作時間。對於延長的工作時間,企業應當付給勞動者不低於相當於1.5倍標准工資的酬勞,休息日或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工作,企業則應給付2倍或3倍的酬勞。《勞動法》還規定,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將享受帶薪年休假。而浪潮集團要求“奮進者”每天多工作4小時,且不提供任何加班酬勞,還取消了帶薪年休假,已涉嫌嚴重違反《勞動法》。

  在許多競爭激烈的行業,超時加班、無償加班、削減年假已成了“常態”。小公司常以給員工“畫餅”的方式要求員工加班,大企業則用所謂“自願”的契約約束員工。然而,類似“奮進者”或“奮斗者”這樣勞動合同之外的所謂契約關系,其效力不能高過勞動合同。它們是企業違法壓榨員工的遮羞布。

  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應該是平等、互利的。員工想要發展得更好,就必須做好自己的工作﹔企業想讓員工完成更多工作,也要給員工相應回報。“奮進”本是一個充滿正能量的詞,還請有關企業不要再糟踐它。

(責編:史雅喬、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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