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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民政部印發《慈善信托管理辦法》

2017年07月27日13:28 | 來源:上海証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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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監會、民政部印發《慈善信托管理辦法》

  近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規范慈善信托,保護慈善信托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慈善事業發展,銀監會、民政部聯合印發《慈善信托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該辦法的發布標志著我國慈善信托規制體系基本建立。下一步,民政部門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將建立經常性的監管協作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

  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據統計,自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施行以來,共成立慈善信托32筆,實收信托規模約1.24億元,涉及扶貧、教育、留守兒童等多個慈善公益領域。

  來自銀監會的信息,制定該《辦法》的基本思路是:一是堅持鼓勵發展,逐步將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國慈善事業的重要渠道。二是堅持比較優勢,充分發揮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在慈善信托中的積極作用。三是堅持風險為本,確保慈善信托規范化、陽光化運行。四是堅持問題導向,切實解決慈善信托實踐中的瓶頸和障礙。

  《辦法》共9章、65條,涵蓋了總則、慈善信托的設立、慈善信托的備案、慈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慈善信托的變更和終止、促進措施、監督管理和信息公開、法律責任、附則等9個方面的內容。

  《辦法》明確,慈善信托財產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以運用於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產,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

  為促進慈善信托的發展,《辦法》明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業務免計風險資本,免予認購信托業保障基金,同時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和出台促進慈善信托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根據《辦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信托公司慈善信托業務和商業銀行慈善信托賬戶資金保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慈善信托備案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記者 周鵬峰)

(責編:賀迎春、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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