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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打狗,缺的不僅是“通知”

王心禾
2018年05月22日08:53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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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湖南省桃源縣網友發帖稱,桃源縣剪市鎮政府組織人員在打流浪狗的過程中,“私自闖入”民宅並將家狗打死。對此,5月20日,剪市鎮政府公開回應,因近期發生多起瘋狗咬人事件,出現疫情,鎮政府組織了扑殺行動,並在事前通知了狗主人(5月21日《瀟湘晨報》)。

  最近瘋狗傷人事件多發,5月18日本報刊發《養狗自由,棄狗不該自由》評論文章,專門就城市流浪狗傷人提出立法建議。當然,除了城市狗患需要依法治理外,農村狗患治理同樣迫切。養狗的普遍性和放養的普遍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治理狗患不能忽視廣大農村地區。

  筆者無意繼續談論治理之策,隻想探討一下,在基層推進法律落地過程中,有哪些容易忽略的問題。其實,桃源剪市鎮政府組織人員“闖入”民宅將家狗打死一事,反映出當下基層干部履職過程中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

  表面上看,事情焦點在打狗行動通知的范圍上。報道中的王女士說“沒通知我”,鎮政府說“通知到王女士父親了”。實際上,沖突源自打狗行動是否忽略了群眾權益。

  打狗行動不缺現實必要性。剪市鎮政府在開展扑殺瘋狗工作情況說明裡稱,4月下旬,在當事村境內,發生多起疑似瘋犬咬傷人和家犬事件。狂犬病有一個潛伏期,沒有辦法確定哪些犬隻受到感染,由此鎮政府決定按照規定對疫點附近三公裡的犬隻全部進行扑殺。

  打狗行動也不缺法律依據。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扑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為二類疫病,其中就包括狂犬疫病。按規定,當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縣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縣政府應根據需要組織進行隔離、扑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

  那麼,為何依法打狗行動沒有得到群眾認可?保障群眾生命健康的正當性從哪裡開始流失?

  當地鎮政府官員稱“鎮黨委、政府召開廣播會、村支部書記會,對這項工作進行專門部署”。部署后,在具體怎麼告知村民、怎麼打狗這兩個最關鍵環節上,王女士反映“我爸爸只是在路上遇到了說要打狗”,打狗人員表示“沒有選擇,見狗就打,拖出來用刀放血,澆上汽油,燒后埋到坑裡”。

  僅此描述,就讓有的網友難以忍受,何言“無害化處理”?從狗屬於個人財產角度看,出於疫情控制當須統一扑殺,但村干部應在飼養人面前把工作做細做通:保障好飼養人的知情權,保障到什麼程度,應以飼養人能夠准確明白基本事實為宜,充分告知、解釋和溝通將有助於工作無障礙推進,最后務必維護飼養人法定補償權益(動物防疫法第66條)。如果能做到這些,誤解和不滿定會大大減少。這也是保障權益落地的基本程序要求。

  為群眾服務、推進法律落地,需要基層干部扎扎實實做好群眾工作。一些基層矛盾的產生,並非缺乏為民之心和惠民之策,往往在於好事止步在群眾家門口外的一百米處。群眾權利意識增強,基層干部法治思維須隨之提高,補足最后一百米的法治路上,基層干部還大有可為。

(責編:初梓瑞、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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