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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老板服刑半年還得賠12.6萬

2018年11月16日08:52 | 來源:大眾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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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下午,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發布了一則案例。因為在售賣的包子裡使用了非法添加劑,包子鋪老板王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的刑事處罰后,還將面臨售賣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民事處罰。

近日,由威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張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王某某被起訴要求在威海市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2.6萬元。

包子裡使用了含鋁添加劑

早在2010年8月,王某某就在威海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區”)開了一家包子鋪,原本一直守信經營,生意也算不錯。因為往包子裡增加香甜泡打粉,可以讓包子的口感更鬆軟、外觀更好看,顧客更喜歡,王某某也曾一度使用。

2017年2月12日,王某某在某食品公司購買了含有硫酸鋁鉀、硫酸鋁銨的“劍石”牌香甜泡打粉50袋,開始添加到包子中。鋁是一種低毒金屬元素,國家從2014年開始明令禁止包子中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

在此期間,王某某也曾收到過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威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規范含鋁食品添加劑生產銷售和使用行為的公告》,對含鋁食品添加劑的危害有所了解,對“禁止在制作包子、饅頭時添加含鋁食品添加劑”等內容已有知曉。但是,包子鋪並沒有就此停止使用。

服刑六個月后還面臨民事公益訴訟賠償

時隔兩個月,同年4月12日,食藥監局對轄區內食品經營點進行集中檢查,抽驗檢測中發現,王某某包子鋪制作的包子中鋁的含量為1232.7mg,遠高於國家標准,案件立即被移送到公安機關。經過偵查,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間,王某某所在包子鋪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加工制作包子,証據確鑿。當年9月22日,王某某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高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威海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這起案件時發現,因為使用含鋁添加劑的包子銷售對象具有不確定性,王某某違法使用含鋁添加劑從事包子生產經營的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了依法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因此,檢察官在對案件進行充分分析論証后,以王某某侵犯了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向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今年10月26日上午,案件依法開庭審理。

檢察官起訴要求法庭依法判令王某某在威海市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並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2.6萬元。

檢察官起訴18000個包子賠償12.6萬元

“我都被罰了五千了,為什麼還要有這麼多懲罰性賠償金?”庭審中,王某某辯稱,自己主觀上並非有意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願意賠禮道歉,但經濟困難且無主觀惡意,請求適當減少懲罰性賠償金。

針對王某某提出的各種問題,檢察官一一釋疑:

“你曾在供述中表示,自己已經了解食品中不能使用含鋁添加劑,食藥監局的公告你也收到並簽字,因此主觀上是知道含鋁添加劑的危害的,但是依舊在使用。”

“你多次供述的包子鋪每日銷售包子數量均不一致,我們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以你所供述的最低標准計算,大約每天賣三百左右個包子,每天加工包子數量比較穩定,通過計算得出,2017年2月12日至2017年4月12日之間,銷售包子總數約為18000個。”

“罰金與懲罰性賠償金是兩種不同的概念,五千元罰金屬於刑事處罰,懲罰性賠償金屬於民事賠償責任范疇。根據相關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按照一個包子七毛錢計算,兩個月銷售包子價款約為1.26萬元,因此懲罰性賠償金應為12.6萬元。”

庭審現場,王某某表示願意公開道歉。據悉,該案件將擇日宣判。(李立紅)

(責編:余璐、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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