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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鐘 偉
2019年01月21日11:39 | 來源:慈善公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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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公益報》記者從廣東省民政廳獲悉,為解決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不足,提高全省社會救助服務質量,日前,經廣東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關於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 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政府將購買專業的社會力量,為困難群眾提供高質量的救助服務。

  《實施意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民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向社會力量購買的社會救助服務主要包括事務性工作和服務性工作兩類。事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層經辦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服務時的對象排查、家計調查、業務培訓、政策宣傳、績效評價、信息管理等工作﹔服務性工作主要是指對社會救助對象開展的照料護理、康復訓練、送醫陪護、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鏈接等服務。應當由政府直接承擔的行政管理性事務,以及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救助服務事項,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根據《實施意見》,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主體主要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實施意見》強調,將社會救助服務納入相關部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范、標准明確、結果可控、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從各級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資金等預算中統籌安排。加強績效評價,嚴格監督管理,對承接主體存在違背合同、弄虛作假等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進行處罰,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終止合同執行,依法禁止相關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參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工作。

  《實施意見》明確,依托基層現有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公共服務平台,在鄉鎮(街道)、村(居)普遍設立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窗口。各地要合理確定縣鄉兩級開展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所需人員,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具體配備比例如下:各縣(市、區)民政局所在轄區內救助對象在3000戶以下的至少配備2人,3000戶到5000戶的至少配備4人,5000戶到8000戶的至少配備6人,8000戶以上的至少配備10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救助對象在300戶以下的至少配備2人,300戶到600戶的至少配備4人,600戶以上的至少配備6人。

  《實施意見》要求,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作用,探索建立村(社區)社會救助協理員制度,原則上每個村(社區)設置1-2名社會救助協理員,負責轄區的基層社會救助各項事務。加快信息化建設,依托省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省范圍內的救助異地申請。加強人員培訓管理,通過優勝劣汰、激勵先進、清退后進的動態管理機制,不斷提高社會救助服務水平和質量。

(責編:初梓瑞、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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