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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9月1日起施行

鐘偉
2019年08月13日08:58 | 來源:慈善公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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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公益報》記者近日從廣東省人民政府獲悉,《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共6章32條,對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申請與審批、服務與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具體規定。

  《實施辦法》明確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辦法,完善過去單純以家庭收入確定最低生活保障的方法,將家庭財產、可支配收入與生活必需的支出進行綜合評估,綜合指標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同時對有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義務兵、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學生的家庭給予適當優待,使保障范圍更加精准和科學,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發揮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保障作用。

  《實施辦法》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人申報、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家庭生活狀況綜合評估的方式確定﹔並規定了特殊人員單獨提出申請的方式,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以及3級、4級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等特殊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並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實施辦法》明確,“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請前6個月的收入平均計算。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的家庭成員已經就業,但收入不能確定的,按照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其收入。“家庭財產”是指家庭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包括現金、儲蓄存款、有價証券、機動車輛、房屋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與財產狀況與信息化查詢核對結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則確定。

  針對人口遷移廣泛、城鄉流動加速而出現的人戶分離、人戶不一致等情況,為更加便民利民,《實施辦法》明確異地申請辦理流程。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請人向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在本省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當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戶口簿、身份証等証件原件及復印件,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並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委托書,委托受理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詢核對。

  此外,《實施辦法》規定了定期復核、保障金變動、漸退機制等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經濟狀況信息化查詢核對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入戶調查核實每年至少進行1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每年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進行隨機抽查。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家中有民事行為能力人但無一留守配合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實后,可以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據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口、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穩定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增發、減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資格的決定。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因家庭成員就業或者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並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的,經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按照原保障金額延長發放6個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証》。

(責編:初梓瑞、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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