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画
罗先生送完孩子上学后,在去公司上班的路上遭遇车祸,被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罗先生所属的公司不服认定工伤决定,将昌平区人保局诉至昌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12月14日《北京晨报》)。
很明显,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和认定“上下班途中”。公司不服人保局认定结果,向法院起诉的理由也在于此。
罗先生所属的公司认为,罗先生所在的公司地址离罗先生的住所仅一墙之隔,他步行或骑车上班在5分钟内就可到公司,且不用走主路。罗先生遭遇的交通事故并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途中,而是在骑自行车到与工作地点反方向数公里的地方送孩子上学的路上,已经大大偏离了上班的路线,超出了“上下班途中”的内涵,因此这次事故的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信许多读者都会支持公司的观点,对罗先生只能表示同情。因为公司已经十分照顾罗先生了,送孩子不能包括在“上下班途中”。不过,必须指出,这种立场和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知识体系,对许多法律用语既不能仅作日常和朴素的理解,也不能作简单的字面理解,必须充分关注它们的法律含义,重视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基本精神。一般人理解的“上下班途中”就是指从家里到单位或办公室的路上,而且应当是最直最短的路线。如果与单位毗邻而居,那就是“门到门”的路线。如果就住在单位院里,就是从家到办公室的路上。但法律却没有这么狭隘,也不能这么狭隘。究其原因,除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之外,还必须体现法律的人本关怀。法律不仅要考虑到职工本身的吃住行,而且还要考虑职工的亲情交往,考虑到职工的家庭和睦及子女教育。因而,法律不宜对“上下班途中”作机械和简单化的切割。
正是基于这些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才对“上下班途中”作了符合人性化的扩大解释,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情形均纳入可以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与普通公众日常理解的“上下班途中”差距较大。毫无疑问,在认定工伤的问题上,我们只能依循相关用语的法律含义而不是普通人的日常理解行事。
至于公司所称的司法解释于工伤认定后生效不适用于该案的问题,即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可以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有利追溯”原则进行处理。原则上我国的所有法律文件都不具有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符合这一要求,可以适用于罗先生的工伤认定案件,完全没有障碍。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