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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取消乙肝患者报销“单位盖章” 志愿者呼吁全国推广

王开广

2015年05月19日10:41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本报记者王开广

  今天上午,广州市民李枏(化名)收到了来自武汉市法制办的一封回信,信中称对于李枏所提出的对武汉市慢性病门诊报销需“单位审核”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建议已被采纳,武汉市人社局已将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此举意味着今后武汉市乙肝患者门诊在办理报销手续时不再需要经过“单位盖章”这一环节。

  担心隐私泄露选择自担药费

  2014年,武汉出台了新的医保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单位参保人员、随高校参保的大学生的申请资料,由单位(高校)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的申请资料直接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根据这一政策,单位参保人员、随高校参保的大学生若要报销,都必须先过单位或者高校初审这一关,即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申报人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向医保科申报,符合标准后,由申报人填写审批登记表并到指定的医院鉴定,然后再由单位经办人员将已鉴定的表格及有关资料送医保科进行复审。

  单位或者高校掌握了相关的医疗信息,患者的个人隐私如乙肝等疾病就有可能被人知晓。据媒体报道,不少患者担心隐私暴露遭歧视,而选择自费承担每月500至1000多元的药费,负担很重。

  寄信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查建议

  李枏是由雷闯发起的关注乙肝携带者权益的公益小组“亿友公益”的志愿者,在看到媒体报道之后了解到这一政策的弊端,于是在今年3月10日向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寄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书》。

  在建议书中,李枏提出,人社部在2010年曾经发文要求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也就是说武汉市的规定与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的条款相抵触。

  李枏建议,取消其中单位参保人员、随高校参保的大学生的重症(慢性)疾病申报资料由单位(高校)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规定,改为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居民一致,其申请资料直接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政府采纳建议盖章程序被废止

  今天上午,李枏收到了武汉市法制办的书面回复,对方称已将相关建议与人社局沟通,人社局采纳了该建议并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附上了最新的武人社函[2015]75号文件,根据该文件,“单位盖章”的程序被废止。

  “办理重症(慢性)疾病报销手续中,单位参保人员、随高校参保的大学生的申请资料,必须由单位(高校)而不能直接由本人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规定不合理,侵犯了慢性病人隐私问题。”武汉市法制办邮寄给李枏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回复》中称。

  书面回复中称,4月22日,武汉市人社局对相关程序已经作了调整,单位参保人员、随高校参保的大学生的申请资料可直接由本人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不再单位盖章”。

  武汉市人社局副局长张成仁表示,他们考虑了公民建议所述理由,在对同类城市进行专题调研后,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调整。

  点赞武汉法制办希望全国推广

  然而,根据李枏和其朋友的统计,大陆31个省会城市中仍有兰州等6个需要单位盖章。但是经询问天津的朋友,李枏发现,实践中人社部门并不要求单位盖章;而拉萨市人社局没有专门的网站,难以检索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有待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除了给武汉市法制办和人社局点赞之外,李枏和他的朋友们今天下午还特意将最近一个月整理的31个省会城市的相关规定邮寄给仍需要单位审核盖章的4个省会城市的法制办,并附上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信,希望他们也借鉴“武汉模式”修改相关条款。

  “我们希望,这四个省会城市的法制机构也能够向武汉市法制办那样积极听取公民建议,及时与人社部门沟通协商,并修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的隐私权。”李枏说。

  专家认为,由单位申报改为由个人直接申报,并不妨碍医保现行报销制度运行;建议乙肝患者门诊报销仍然需要单位盖章的省会城市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推广“武汉模式”,公平对待乙肝患者,简化其门诊报销手续。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陈鹤表示:“如果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出发点能从‘方便部门好管’转变为‘方便群众好办’,遇到的烦恼就会少很多。”

  本报北京5月18日讯  

(责编:史雅乔、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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