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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女童找到“新家”

谢洋 通讯员 梁峰 韦林汕
2018年09月04日08:25 | 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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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一个流浪街头的“黑户”,到获得众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救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日臻完善的未成年人救助体系,帮助刚满8岁的柳州女孩钟小玲(化名)拥有了“新家”,并圆了她的上学梦。

  8月23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家少中心”)受理的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困境女孩钟小玲的合法监护人,这一结果让众多牵挂钟小玲的叔叔阿姨放下了一颗心。

  “解决温饱和住所问题”

  今年1月30日,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工潘健荣突然接到一名热心市民打来的电话。这位市民在电话中称,他所在的小区有个未成年的女童,经常睡在楼梯口的过道旁,有时凌晨两三点还在路边游荡,周围邻居都为这个孩子的安全感到担忧,问中心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帮助她。

  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是共青团柳州市委指导培育的青少年社会服务机构,在柳州市已试点运行3年时间,当地不少群众遇到青少年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都会向该机构求助。

  “当天早上,我们获知这一情况后,就去社区寻找这名孩子,但找遍周边的网吧、超市也没有找到。”潘健荣说,当晚6点多,也许是饿了,小姑娘终于出现在了社区附近,社工赶紧将她接到社区的儿童家园里安排她休息。

  通过社区走访及沟通,社工了解到,钟小玲自幼母亲下落不明,刚满月不久,她就被父亲抱送至大姑家生活,因为经济困难,大姑经常带领小玲外出捡破烂,大姑父过世后,无力照看孩子的大姑将小玲送往小姑家居住。小姑家经济条件也不好,一家人挤在一套小房子里。由于小玲生性活泼好动,小姑的教育方式粗暴,经常打骂她,导致小玲经常离家出走,长期流浪在外。

  第一次见到小玲,潘健荣印象最深的是,这个8岁的小姑娘明显比同龄人矮小,虽然长期在街上流浪,但小姑娘性格开朗,嘴也很甜,旁边超市的阿姨见孩子可怜便安排她帮忙摆货,给她些零花钱。晚上没地方睡,小玲有时会睡在网吧的躺椅上,一次夜里翻身摔到地上,头都被摔破了。

  “这么小的孩子长期流浪在外,而且小姑家经常不做饭,孩子的衣物都是邻居给的或者是在社区‘暖心墙’拿的,因此最迫切的事情是帮小玲解决温饱和住所问题。”潘健荣说,经过商量,社工与辖区民警一块将小玲送往柳州市救助站紧急庇护,解决她的吃饭和居住问题。

  考虑到救助站安排的大都是流浪者,不宜让小玲久居,今年2月,柳州市救助站以钟小玲属困境儿童,将其转移至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生活。

  落户难题

  在福利院,小玲结交到了新朋友,有了新住所。社工与救助站、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去看望她时,她热心地带着叔叔阿姨们去参观她的宿舍,并说起自己在福利院生活期间表现良好,已经外出观看了两次电影,集到了5朵小红花。

  解决了生活问题,关心钟小玲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热心群众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落了地。但此前,由于小玲的父亲当年怕超生被取消低保待遇,一直对外宣称小玲是其在外抱养的,不是自己的亲生小孩,因此一直没有给小玲上户口,孩子到了法定年龄,却念不了书。

  因为涉及监护转移等司法问题,柳州市青少年服务中心第一时间联系了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介入。

  “这个案子我们原来想得比较简单,一开始只是想协调公安,尽快帮小玲把户口落下来,之后就送她去读书。”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尤海林说,但孩子的父亲已病逝,母亲下落不明,没有出生证明,没法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要帮她办理落户手续很难。

  检察官碰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要帮小玲解决监护人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由小玲所在的社区或是社会福利院来担任她的监护人。要获得小玲的监护权,就需要相关机构向法院提出申请,“这个申请主体到底谁来担任,当时我们也考虑了很久。”尤海林说。

  检察机关向柳北区政府汇报后,柳北区政府高度重视,专门牵头召集了6次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讨论研究钟小玲今后的监护权问题。其中,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多次碰头探讨,交换意见。柳北区人民法院、柳州市家少中心对相关部门在处理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程释法、指引。

  今年8月,柳北区政府、柳州市民政局、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和钟小玲所在街道社区,多次协商后,书面确认由申请人柳州市儿童福利院担任被申请人钟小玲合法监护人,并向柳州市家少中心提交了指定监护人申请书。该案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督办,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8岁女童的监护人

  家少中心受理这起案件后,家事法官迅速阅卷,梳理了这起案件的疑点、难点,并于开庭前到儿童福利院对钟小玲本人进行了走访。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街道社区等部门多方努力,均无法调取到钟小玲的出生证明,也无法核实钟小玲具体的出生时间和出生地点,亦无法查询到小玲母亲的身份情况,也查不到小玲母亲目前身在何处。警方根据户籍查询和走访询问获悉,小玲的父亲还育有一个儿子,是小玲同父异母的哥哥,因其父亲离世,钟小玲与哥哥之间无法进行血亲鉴定。

  8月23日,柳州市家少中心开庭审理此案,柳州市儿童福利院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表申请人,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出庭应诉,钟小玲所在辖区街道代表、她的哥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小玲的身份情况缺乏合法有效的户籍身份证明予以证实,仅能依据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证明材料予以认定,而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调查取证的主要信息来源均为钟小玲大姑、小姑等人的陈述。现其大姑已经去世,而小玲的母亲身份不明,在公安机关多方调查走访后仍无法找到。

  根据本案证据,曾与钟小玲有监护关系的人员均丧失监护能力或不愿意担任监护人。而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作为柳州市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具有收养全市孤儿,对健全儿童实行养与教结合,促使儿童全面发展,让儿童长大成为自食其力劳动者的社会救助职责。为此,切实保障和维护钟小玲合法权益,使其能在有合法监护人照顾监护的情况下,尽快解决落户及正常上学实际问题,由儿童福利院申请指定其作为钟小玲监护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当庭宣判,判决指定柳州市儿童福利院为钟小玲的监护人。广西首例检察院支持起诉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接下来,儿童福利院就能以合法监护人的身份,带小玲前往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主审法官黄焕玲表示,这起案件中,家少中心在根据现有证据查找不到钟小玲法定顺位监护人的情况下,从充分保护和落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法律程序指定社会福利机构作为监护人,这是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按照改革工作要求,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探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谢洋 通讯员 梁峰 韦林汕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编:初梓瑞、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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