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要辦准生証,通常得有男女雙方身份証、結婚証以及雙方戶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証明。現實中,准生証難辦,往往就卡在婚育証明上。那麼,辦准生証為何非得要婚育証明呢?實際上,由於人戶分離,人口流動等復雜原因,基層社區部門要想証明一戶居民的婚育狀況,往往十分困難。也正因此,一些地方的社區部門不願意攬事,不願輕易出具婚育証明。
婚育証明的做法,是把每對新婚夫婦都當成潛在的違法者,這與服務性政府的理念相悖。那麼婚育証明為何不能取消呢?實質上,衛計委規定的“依據當事人承諾辦理准生証”,完全可從特事特辦轉變為普遍性做法,如此,才算得上是真正“簡化”辦証流程。
辦一個証,需先辦好其他証明的做法,是目前辦証難的一個症結所在。解決辦証難,處理辦事人員刁難民眾固然重要,但防范和解決“制度性的刁難”,更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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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史雅喬、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