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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各地“单独二孩”落地时间 相关产业被引爆

2014年04月08日14:56    来源:人民网-人民公益网    手机看新闻

全国各地“单独二孩”密集启动

图片来自网络

    人民网北京4月8日电(初梓瑞)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发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标志着“单独二孩”政策将正式实施,2014年1月浙江率先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江西、安徽、天津、北京、广西、上海等地陆续实施,本网将各地“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时间及细则进行盘点总结,具体如下:

  ◆1月17日

  浙江率先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申请二孩需9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双方的工作证明、夫妻任意一方的独生子女证、夫妻再生育申请表、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育龄妇女的B超单、双方合影两寸照片2张。

  ◆1月18日

  江西单独二孩政策实施

  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

  1、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3、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4、依法从福利院收养1个弃婴或残疾儿童且只生育1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1月21日

  安徽单独二孩政策实施

    11种情况可申请再生育:

  1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 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复婚夫妻;

  5 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 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 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 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 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 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 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月14日

    天津单独二孩政策实施:

  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除。就是将原来在天津城镇地区实行的双独两孩政策改为单独两孩政策,加上原来已在农村地区实行的单独两孩政策,在天津将全部实行单独两孩政策

  ◆2月21日

  北京单独二孩政策实施:

  《条例》修改了一款一项,即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北京市计生委副主任徐捷:近年,北京每年新出生人口都在15万左右。在生活成本高企、生活观念转变等多重因素影响下,估计这个数字不会出现太明显的波动,即便有高峰,也是“小高峰”。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幼儿园和义务教育系统的承载能力,即便每年新出生的人口增幅不大,对教育系统而言都是巨大的压力。”

  ◆3月1日

  广西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夫妻双方户籍在广西的,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女方户籍在广西、男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可以在广西申请办理;男方户籍在广西,女方户籍在外省区的夫妻,若女方户籍所在地未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在广西申请办理,若女方户籍所在地已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则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

  ◆3月1日

    上海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上海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樊华:每年上海平均新出生婴儿20余万人,上海户籍新生儿略高于1/2,外来人口新生儿约为10万人。由于上海户籍人口生育意愿不强,“单独二孩”不会骤然造成生育高峰,预计每年新增婴儿1至2万人,三五年内可以平稳过渡。

    ◆3月1日

    陕西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目前,陕西有单独夫妇43.3万对,已生育一个孩子的有11.4万对,处在20-40岁之间的10.6万对,未来10年内平均每年将新增约5万对单独夫妇;预计政策调整后一个时期,全省平均每年多出生人口为4万左右。

  省卫计委副主任刘宝琴说:“执行单独两孩政策后的陕西省人口出生率仍处在低生育水平,不会对公共服务造成过大压力,都在可控范围内。”

    ◆3月20日

    四川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将原第十四条第二项“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情况,以下三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3月27日

    青海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一方或双方具有青海省户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取消政策二孩四年间隔。

    ◆3月27日

    湖北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生二孩女职工至少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月27日

    广东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广东省卫计委:“单独”夫妻户籍不在同一省份,如果女方是独生子女,可回户籍所在省份办理独生子女证明,同时登记备案,再回广东男方户籍所在地领取申请表,办理再生育二孩手续;如果男方是独生子女,那女方只需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备案就可以了。

◆3月28日

    江苏实施单独二孩政策

    经过修改其中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警、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草案去除了“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这一类别;第六项原为“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而条例中对于“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款,也因与“单独二孩”重复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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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初梓瑞、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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