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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已经达成共识了?

北京青年报
2017年10月17日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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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国安

  “15岁少年不顾自身危险跳入湖中奋勇救下两名溺水儿童,真是好样的!”14日,江西资溪县一中学生与市民群众不惧危险和寒冷,合力勇救两名溺水儿童的视频图片刷爆微信朋友圈,众人合力救人的感人事迹在当地传为一段佳话。

  我感兴趣的是这样一个结尾:当日,勇救两名溺水儿童的初中生朱宇俊等人获得全城点赞。当晚,省委宣传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要求全省各家主流媒体深入一线采访报道,加大宣传力度,弘扬正能量。15 日上午,抚州市文明办主任杨瑞春代表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赶赴资溪看望慰问落水儿童并表彰救人英雄集体。目前,资溪县政法委、县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迅速启动 “中国好人 ”、“见义勇为 ”表彰及推荐上报等工作。

  这就是说,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的初中生朱宇俊,他的见义勇为行为得到了表彰和奖励,有可能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而且也没有听到对此事的不同声音。这让我想起此前在其他地方发生过的事——未成年人救人申报见义勇为难获批准,难道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我们的舆论已取得了共识?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却无法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这样的事例多了去了。最近的就是今年初的一起官司: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苏句容男子江志根奔波了17年。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年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今年1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月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

  法院一审驳回江志根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是因为“江伟华当时属于未成年人,参照江苏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奖励的实践,均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抚恤办法》指出,“为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办法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有关奖励和抚恤事宜另行处理。”此事在全国引起争议。讨论的结果比较趋于一致。

  大家认为,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确实有必要确立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的原则,避免未成年人盲目模仿和学习见义勇为行为,给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和风险,这一点在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时已有体现。地方政府从这个角度出发,拒绝为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出发点是好的。但问题是,不提倡不等于不承认。见义勇为作为一种行为,既然已经成为事实,岂能因为行为主体是未成年人而否认其发生和存在?同时,不鼓励不等于不奖励。不鼓励是在事前我们不采取措施激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见义勇为还是应该进行奖励的。这种代表正义、善良和勇敢的精神永远是需要继承和发扬的。

  不过我觉得这里还有另一个问题。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态度,不仅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弄清楚政策界线,更应该从法律制度上有正确的指引。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采取不同的态度,原因就是各地的见义勇为规定有所不同。各地都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但其中有的地方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不予认定,有的却根据实际情况能够予以认定,例如北京、浙江、新疆等地认定见义勇为就不受年龄限制。认定、评价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定不统一,引发了多起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纠纷。

  应该说,我国并不缺少见义勇为的地方规定。自1991年我国首部激励见义勇为的地方规章《青岛市表彰见义勇为公民的规定》出台以来,全国各地陆陆续续颁布了众多与见义勇为相关的制度、法规,而各地的规定很不一致。到网上去搜一搜就能发现,“不算见义勇为”何其多,许多见义勇为者挡在门外,既不能得到救助,连荣誉也没有,真的让人伤心。

  正因为如此,出台全国统一的保护见义勇为的规定就成了全体人民的希望。多年来,多名人大代表发出了这样的呼吁。现在,公安部已经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国出台统一的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指日可待的了。

(责编:初梓瑞、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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