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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狐假虎威”禁养狗 以禁代管不可取

林俊鹏
2017年11月22日08:3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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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主体本来是提供服务的一方,无权单方面限制业主的权利,养狗的权利当然也不例外。物业应当监督养犬户承担必要义务,对违规行为加以管理,而非以禁代管,一禁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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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成都商报》11月19日报道,半个月前,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双桂花园三期小区物管贴出横幅,禁止小区住户养狗,并要求住户在11月23日前自行处理,否则“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事件曝光后,当地物业承认,事实上并没有政策规定小区内禁止养狗,“强制措施”的说法也纯粹是吓唬人。

  养狗是住户的权利,物业没有资格剥夺这样的权利,要求小区“禁狗”的措施不仅毫无依据,也是物业规避自身管理责任的表现。归根结底,物业的做法不过是狐假虎威。

  饲养宠物,是每个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法规才能对这项权利进行限制。据查,成都市在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且“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住户的养狗权利已经在法规条例层面被有关部门限制,因此,在规定范围内依照规定养犬,显然是合理而不应受到额外干预的。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主体本来是提供服务的一方,无权单方面限制业主的权利,养狗的权利当然也不例外。物业应当监督养犬户承担必要义务,对违规行为加以管理,而非以禁代管,一禁了之。

  诚然,住户素质不一,难免会出现不文明的宠物饲主。将重点养狗户召集,共同制定相关的管理公约,能够有效规避因为养狗而产生的问题。总之,物业要做的,是尽一切可能去承担管理责任,而非找借口规避管理责任,甚至假借“有关部门”的名义禁止住户养狗。物业公司不能以住户的权利为代价,换取表面上的“安宁”。

(责编:初梓瑞、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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