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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公益诉讼“有钱后的烦恼”

2018年05月13日11:31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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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防止公益诉讼“有钱后的烦恼”

  近日,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3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获胜诉,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据悉赔偿金暂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损消费者提出诉讼。这是全国首次法院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

  本次广东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支持赔偿性公益诉讼具有示范意义,判令不安全食品的生产销售者向非特定消费者赔偿,正是现有公益诉讼制度所取得的阶段性结果。通过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方式把违法者的财产先行控制住,避免其流失,这对于受害的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一件好事。

  然而,当赔偿金被固定住之后,在客观上,我们又将面临“有钱之后的烦恼”。当已提存的公益诉讼赔偿金不够分时,消费者该怎么分配?是按照个体诉讼的先后顺序,还是按比例分?是否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内分?当公益诉讼赔偿金无人“认领”时该如何处理?

  对于这些问题,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甚至学理上也研究不足。“行百里者半九十”。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分配是公益诉讼有效发挥作用的最后也是最关键环节,其分配方式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对于消费者权益是否能最终实现至关重要,这也是考量公益诉讼制度是否行之有效的重要标准。对此,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还须早思为好。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  

(责编:孔海丽、伍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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