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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李曉林:修改補充訴訟法中管轄權有關內容

本報記者 高楊
2022年03月06日17:29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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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修改補充訴訟法中管轄權有關內容

  訴訟法中管轄權問題,表面看是個法律問題。然而,在很多中國企業家眼裡,它同時還涉及營商環境優劣問題。在本次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李曉林就訴訟中管轄權問題向大會提交議案。該議案引起部分與會代表共鳴。

  李曉林介紹,早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就有人大代表曾提交過《關於創新司法管轄權交叉運用機制更好地為各地營商環境改善提供保障的建議》。“四年以來的許多案例和信息,使我們更深切感受到在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的當下,改善營商環境對重振各類尤其是民營企業投資信心具有比以往更為重大的影響和意義。”

  李曉林說,管轄權是訴訟活動的前置性程序條件,運用得好與不好,對於審判的公正性和效率高低具有重要影響。改革開放四十多年以來,我國各地招商引資持續活躍,對各地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與此同時,司法改革也取得了一定進展,必需予以充分肯定。企業在投資尤其是跨省市地區的異地投資實踐過程中觀察體會到,在經濟活動中發生一些經濟糾紛甚至矛盾沖突是難免的,有時還需經過司法程序予以解決。尤其是在企業與政府行政機關乃至政府(含開發區)本身和政府直屬企業之間,由於各方角色不同、角度不同,對於同一案子的司法裁定產生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是非認同和價值判斷在所難免,從而會外溢到對司法機關信賴程度的折扣甚至抵制抗拒。這當中,存在一個司法機關與涉訴各方的關聯程度不同,是否能確實體現“回避”機制的嚴肅法律問題。

  李曉林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北京某民營企業應當地政府邀約前往東南某省一個濱海城市開發區投資開發,當雙方合同已進入實施階段,投入資金已陸續到位、工程已分步進展一段時,因當地地價等情景發生變化,當地招商引資方單方面違約停止合作,造成異地投資方巨大前期投入損失。當地法院把政府招商引資過程中的雙方合作糾紛訴訟按行政訴訟對待。后經上級法院糾正改為按民事訴訟程序。而后,當地法院又罔顧事實,故意規避實體審查,又以無效合同為由駁回訴訟請求,極不正當地維護當地利益進行地方保護(還有同類案例不展開例舉)。

  “如果在此類訴訟的司法管轄權的法律規定(如訴訟法)中加以修改補充,增加或明確交叉管轄機制,完全有可能最大程度上規避或減輕此類‘地方保護’痼疾,從而使各地的營商環境和政企關系得到較高層次的改善,在有利於提高政府機關公信力的同時也能較大限度地減輕各地司法機關承受干擾和壓力的因素。”李曉林說,但現實中由於各地政府和領導對本地的經濟增長負有全責,因而對本地本級所屬經濟主體就難免具有內在的難以隔離的關聯性。如果一旦投資企業與政府主導的經濟主體甚至政府機關本身發生經濟糾紛進入司法程序之際,就具有了發生一定程度的公平性、中立性缺失的可能性,甚至發生以直接或間接干預具體案件審理為特征的“地方保護主義”的后果或社會印象,其實這也是各級司法機關所不樂見的。

  如何從法制及司法程序上最大程度降低因“地方保護主義”造成的司法不公等負面影響,有利於政企關系健康發展,本著預防為主,落實回避原則,重振更廣大企業的信心,維護全國一盤棋統一健全的市場體系?李曉林建議:在《訴訟法》第二章管轄第二節地域管轄中補充一條,“企業與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關或政府直屬國有企業因經濟糾紛司法訴訟時,企業有選擇在當地或異地法院立案審理的權利且不受專屬管轄的限制”。

(責編:楊虞波羅、初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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