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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19年03月21日08:23 | 来源:慈善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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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为规范慈善信托,加强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信托活动健康发展,日前,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九章72条,涵盖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流程、财产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共9个方面的内容。《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及其相关活动。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细则》对慈善信托涉及的主体、信托财产、信托文件、信托名称等设立条件进行规范,对慈善信托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保管人、事务执行人等主体概念作出界定。

  为促进慈善信托发展,《实施细则》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设立以扶贫济困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按照国家规定享有特殊优惠政策。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慈善组织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在社会组织评估时予以激励。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按委托人意愿冠名纪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慈善信托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创新项目重要指标纳入地方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信托纳入慈善表彰范围。

  在资金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对于资金类慈善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不得借慈善信托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

  自《慈善法》实施以来,广东省备案慈善信托共18宗,合计资金达6.185亿元,居全国前列。同时,全国首例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首例慈善组织单独作为受托人、首例政府机关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均在广东省民政厅备案,为广东乃至全国慈善信托创新发展提供了经验。(王 杰)

(责编:初梓瑞、贺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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