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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保障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019年05月27日08:22 | 来源:慈善公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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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在全面小康路上不漏一户,不落一人,日前,贵州省民政厅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困难失业人员 实现应保尽保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为了有效帮助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解决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强化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帮扶力度,增强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救助帮扶整体效能,《实施意见》明确,要切实掌握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底数,确保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应保尽保”。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以内的,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困难情形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的,低保家庭成员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注重临时救助 形成救助合力

  《实施意见》对强化临时救助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具体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保障困难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情形,救助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且应先行实施救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遭遇困难情形复杂、救助资金需求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要提高救助标准,最高可达5万元。全面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完善临时救助分级审批机制。救助金额较小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进行审批。

  此外,《实施意见》对健全完善以急难救助主动发现、快速响应、综合帮扶、社会力量参与为主要内容的急难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有效保障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记者 张迎迎)

(责编:初梓瑞、连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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