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6月17日,备受舆论关注的原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一审宣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其中,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按“上限”予以“顶格”从重处罚。
亿万富翁因性侵未成年人被依法严惩,不仅伸张了公平正义,还再一次昭示了法治恪守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因身份、地位、财富等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性侵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挑战着道德和文明的底线,也一直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这些案例极易成为舆论焦点。我国刑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较高刑罚,司法机关也一直对其依法严惩。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依法严惩侵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对性侵儿童的赵志勇、何龙等罪行极其严重的一批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持续推进防治校园性侵的“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这不仅给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以震慑,也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现实中,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之所以被揭发,往往遵循“网友曝光——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办案——侵害者依法受到惩处”的路径,其中“网友曝光”这一偶发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固然体现出群众监督的力量,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防范机制存在不尽完备之处。遏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惩治”“防范”相结合,两手抓两手硬。这不仅有赖于司法机关的依法严惩,也需要各界共同参与,构建一个综合的社会全链条治理机制。
例如,可以探索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进行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实现跨区域查询犯罪记录。同时,由有关部门在信息库中完善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内容,向各类幼儿园、中小学、补习机构和培训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或部门开放。同时对有性侵犯罪记录者进行禁业限制,禁止其从事直接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
提高未成年人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是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的第一道防线。在学校教学过程中,应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防性侵教育,并建立一套防性侵教育评估体系,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惩治和防范未成年人被性侵,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惟其如此,才能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一道“保护伞”,呵护社会道德和文明的底色。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