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看看”尚待制度覆蓋

據《法制日報》報道,在異地工作的李新(化名),已經兩年多沒能回家看望父母了。為了能回家看一眼,他不惜主動要求父母把自己告上法庭,成為被告,最終拿著法院的判決才請了假、回了家、看了爹媽。
“回家看看”能落地,並非單是子女一方的事。每個人都不是絕對自由的,在工作和生活中要受諸多管束,自己想做的事,不一定做得成。李新兩年多沒能回家看望父母,並非不想回,不願回,而是請不到假。這也說明,“回家看看”還需要員工休假制度相配套。
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由於缺乏可操作性,顯得這一規定剛性不足,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常常遭遇尷尬,証據匱乏、沒有統一的裁判標准,即使作出判決,常常也無法執行。很多人認為,這樣的立法多此一舉。其實,作為社會法,本來倡導意義就大於管制作用,盡管“常回家看看”的實際操作性不強,就其導向價值還是應該充分肯定的。
“常回家看看”屬於精神孝老范疇,其效用不是法律懲戒可以達到的。對那些不願意回家看看的人來說,即便法律強制其回家與父母見面了,也不會看出來什麼溫馨,更不會帶回去什麼親情,甚至會弄出“不見不煩,見了更煩”的效果。思想問題不解決,家庭矛盾未化解,強扭的瓜肯定不甜。所以,硬性規定“回家看看”,未必是什麼好事。
對於像李新那樣想回而回不去的,就不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能夠調節的問題了。員工的探親權、探親假都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千差萬別。一種情況是部分私企帶薪休假落實不到位。員工樂意休假,但企業出於利益考慮,不願意讓員工休年假,以諸多借口推托員工的休假請求。如果屬於此類情況,是企業要回歸法律軌道的問題,而不是用父母告兒來促成“回家看看”。
看重休假的是企事業單位員工,而這個群體在休假問題上一言難盡。從員工的工資構成來看,基本工資或底薪佔比重小,績效工資或獎金才佔大頭。帶薪休假卻不是帶績效工資或獎金休假。刨去獎金,員工的收入養活自己都難,別說養家糊口了。您說,在這樣的語境下,員工還會強烈要求帶薪休假嗎?休假問題不理順,身在遠方的子女,“回家看看”就不可能“說走咱就走”。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這樣一來,人人都能“回家看看”,尚缺乏制度的覆蓋。
所謂“回家看看”,並非是個孤立問題,其背后起決定作用的是不同類型的薪酬制度和福利制度。同樣是企業,私企與國企有很大區別,同樣是機關事業單位,各地的規定也不一樣,這就會出現有家難回的尷尬。薪酬制度與休假制度落不了地,“回家看看”肯定會被耽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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