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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鼓励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三种急救情形致损害不担责

2016年08月02日08:0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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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上海8月1日电  (记者姜泓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这部俗称“好人法”的条例,首次将社会急救纳入适用,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条例将于今年11月起生效。

  条例就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助和救护规定了三种情形:1.市民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应当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2.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3.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

  为了消除施救人的后顾之忧,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急救的良好氛围,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上海市60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户籍人口30%,除了院前、院中急救外,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有利于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

  条例还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02日 11 版)
(责编:史雅乔、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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