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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 14类非法干扰行为明确处罚

肖丹
2016年08月10日09:08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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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 14类非法干扰行为明确处罚

  飞机起飞了还在用手机打电话、在机舱内吸烟、辱骂机组人员……这些招人恨的“空闹”问题,今后将被重拳打击。中国民用航空局昨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78个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或删除,新增24条。“空闹”将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

  重点 14类行为可罚5万元

  作为最受关注的内容,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空闹”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不文明行为仍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对于此类事件处罚过轻,一般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处罚,至多不过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元了事。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上述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五万元以内。

  ■14类非法干扰行为

  (一)劫持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

  (二)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三)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

  (四)非法将武器、危险装置或者材料带入航空器、机场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六)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七)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的;

  (八)强占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的,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的;

  (九)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以及机场内其他航空设施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航空器应急舱门的;

  (十)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的;

  (十一)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二)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设施的;

  (十三)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的;

  (十四)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其他亮点

  关键词:航空安全

  机场净空领域禁止放气球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制度的规定,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禁止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等活动。

  禁止普通货物夹带危险品

  征求意见稿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有效追踪能力建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航空器追踪能力建设,保持对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进行有效追踪。

  在明确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相关义务主体提出了要求,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品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禁止违反规定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

  关键词:消费者保护

  建立事故先行支付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应的服务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提供充分保险的要求,鼓励通用航空企业投保机上人员险,规定了航空器事故先行支付制度,进一步强化受害人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延迟地先行付款。该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可以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扣除。

  为残疾人乘机提供便利

  在现行民航法维护旅客、托运人作为航空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保护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具体包括: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于残疾人乘机的保护,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搭乘航班提供便利,民用航空器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北京晨报记者 肖丹

(责编:史雅乔、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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