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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

2016年11月16日08:30 |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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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黄欢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李润文)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

  此次意见细化了“工作时间”的范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同时,还明确“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期间。

  意见指出,“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

  意见也细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比如,工作期间上厕所或是到茶水间打水期间遭遇意外,也算工伤。

  意见还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细化,明确下列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意见把职工买菜,接小孩,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纳入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拓展了居住地的概念。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此外,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责编:史雅乔、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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