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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应成为共同的社会责任

2016年12月13日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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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上午,以“志愿服务与社会共享”为主题的“2016年上海志愿服务论坛”在上海大学召开。与会者围绕志愿服务与社会共享的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潘敏在主题报告中提出, 志愿服务为促进社会共享提供高尚、快乐的生活方式;同时,社会共享理念为志愿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注入价值内涵和精神动力。(12月8日中国文明网)

在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章程中,志愿精神被表述为:“是一种在自愿的,不计报酬或收人的条件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它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一种积极态度”。作为中国志愿精神,是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时代精神和人类共同文明有机结合,主要体现了“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一方面是对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光大;另一方面是社会主义时代精神的弘扬和“雷锋精神”在新时期的体现。而不管怎么讲,志愿精神所展现了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

参与志愿服务有助于增强社会责任感。志愿者行动是适应时代和社会需要的,它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时代新风。有人说,不管是年青人还是上了年纪的人,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将个人的光和热给社会做付出,不仅体现了社会良知,公共道德的遵守,更是体现了一个人与生俱来的社会生活相融合。人不可能排除于社会而存在,人不可能永远是一个人终老,必须与社会形态结为一体,只有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敢于付出、勇于付出、真情付出,才能获取社会的良好回报。因此,参加志愿服务,就是履行了社会责任。

无私奉献体现了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功能。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人的社会包括对社会的索取和贡献,人们不可能只是一味的索取,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回馈社会,有所贡献,尽一份责任。而志愿精神所强调的正是无私奉献,奉献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中华民族时代发展、锤炼而造就的民俗意识,正因为无数的志愿者把奉献精神作为共同的价值取向、追求目标,才形成了积极进取的志愿团队,满怀热情投入到志愿服务中去。如国家发生重在灾害、组织国际化大型活动,广大志愿者都出现在第一线,为最需要服务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将个人的服务本能发挥到极致,这就是在履行着社会责任。只有“我为人人”,才能实现“人人为我”,这种无私的精神才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

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需要每个人都要参与其中,都要投入到建设家园、建设国家、建设民族的行列当中,这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强大责任。特别是我们每个人,都要通过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主动承担起一些社会责任。这既是为党为国分忧,也是将个人的光和热积极是绽放,将个人的温暖给社会带来一点点的温度,这样的传导作用必能在推动社会有温度上向前迈进。诸如,在志愿服务中对遭遇困难的人提供无偿帮助,对有重大疾病人人伸出援助之手,看到社会不文明现象敢于纠正,对小偷小摸等行为敢于制止,等等。这些都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唯有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才能把国家建设的更加富强、民主文明。

大力弘扬志愿精神,承担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责任,就要通过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号召更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中来。在服务社会的行动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完善自我,不断深入社会、了解国情,在奉献社会中增长才干,真正为祖国建设奉献出强大的青春力量!(林志干)

(责编:史雅乔、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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