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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首例英烈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案宣判

被告須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2018年07月12日08:2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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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7月11日電  (記者徐錦庚、潘俊強)近日,山東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煙台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名譽權糾紛一案,並當庭宣判:判處徐某於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山東省判決的首例英烈權益保護公益訴訟案件。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德仁務村某公司廠房突發火災。接警后,北京市119指揮中心迅速調派消防員趕赴火災現場進行處置。因廠區南側牆體突然倒塌,正在扑救的消防員張鑫被牆體砸倒,埋壓在碎磚瓦礫之中。后雖全力搶救,但因傷勢過重,張鑫壯烈犧牲。4月24日,張鑫被北京市政府評定為烈士。

  4月29日,網民徐某通過本人手機用其手機號碼登錄新浪微博,發布極端性、侮辱性言論,惡意辱罵北京通州火災中犧牲的消防戰士,引發網民強烈憤慨,造成惡劣影響。5月4日,徐某因尋舋滋事被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5月16日,檢察機關就徐某侵害烈士名譽權的行為是否提起民事訴訟征求了張鑫烈士近親屬的意見,張鑫烈士近親屬表示不提起民事訴訟。檢察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關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庭審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徐某圍繞公益訴訟主體、案件基本事實、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程度等一系列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証和辯論。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利用互聯網微博發表帶有侮辱性的不實言論,公然辱罵烈士,歪曲烈士英勇犧牲的事實,其微博被網友截圖並大量轉發和評論,造成惡劣影響,構成對烈士名譽的侵害。該行為不僅侵害了張鑫烈士的名譽權利,而且嚴重傷害了張鑫烈士親友及社會公眾的情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名譽侵權的民事責任。

  經當庭合議,法院判決徐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宣判后,當事人雙方均當庭表示不上訴。在法庭上,徐某宣讀了公開道歉信:“我已經深刻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和事情的嚴重性,也認識到了行為的違法性。張鑫烈士是因為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不顧自己的安危才犧牲的,我不應該對其進行侮辱,這是對生命本身的不尊重,更讓聽到的人感到寒心……消防員是這個世界上最偉大的職業,也是最可愛的人。在這裡我再次表達最誠摯的歉意,希望大家能諒解。在今后的生活中,我會注意對法律知識的學習,注意弘揚英雄烈士的事跡,做一個有正能量的人。”

  《 人民日報 》( 2018年07月12日 11 版)

(責編:初梓瑞、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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