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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部門發文聯合懲戒涉醫違法犯罪行為責任人

2018年10月19日09:21 | 來源:中青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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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山東濟南市第三人民醫院聯合安保公司舉行處置“醫鬧”突發事件應急演練。視覺中國供圖

10月16日,《關於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發布。《備忘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衛生健康委、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文化和旅游部、國資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証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民航局、中醫藥局、鐵路總公司等28個部門聯合簽署。此時,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傷醫事件過去不到一個月。

跨部門聯合懲戒

《備忘錄》指出,本備忘錄中所提及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是指倒賣醫院號源等破壞、擾亂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涉醫違法犯罪活動,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印發的《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中所列舉的6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這6類涉醫違法犯罪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損毀公私財物﹔擾亂醫療秩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侮辱恐嚇醫務人員﹔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為名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

具體懲戒措施包括: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產保險費率﹔將其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作為限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重要參考因素﹔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16條。其中,由交通運輸部、鐵路總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負責實施的第8條指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並被人民法院依法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此外,《備忘錄》中還包括聯合懲戒實施方式、聯合懲戒動態管理、其他事宜等內容。

醫患共同期待

《備忘錄》發布的當晚,一位來自江西的基層醫生在朋友圈寫道:前途光明。並連發5個大拇指表情符號,他的喜悅之情溢於言表。

10月12日,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就傷醫事件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發表聲明,不到一天,這條聲明的閱讀量就超過10萬。聲明發布后,該事件引起了更廣泛的關注,“醫鬧會使大夫人人自危。以后家長們都不會讓自家孩子學醫,醫生的質量也會下降,最后還是會作用到患者身上。”北京市民曹女士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聲明發布的第二天,有網友建議設立“黑名單”制度,通過一些行為懲戒這些肇事者。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為此第一時間採訪了一些醫生和患者,大家對患者“黑名單”表達了自己的態度。

北京協和醫院泌尿外科副教授樊華認為,設立這樣的“黑名單”很有必要。但是他認為不應該一次性將肇事者徹底拉入“黑名單”,應該有警告和退出機制。

樊華考慮的這一點,在《備忘錄》中有所體現。《備忘錄》第三部分“聯合懲戒實施方式”的第四條指出:建立聯合懲戒退出機制。聯合懲戒的實施期限自行為人被治安或刑事處罰結束之日起計算,滿5年為止。其間再次發生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的,懲戒期限累加計算。懲戒實施期限屆滿即退出聯合懲戒。

中日友好醫院皮膚科主任崔勇教授認為,“黑名單”不能一刀切,需經過法律機構等第三方確認雙方責任,如果是肇事者負有主要責任,則可以考慮把肇事者納入“黑名單”,如果醫生也有責任,那應該進行公平處理,不能將發生沖突的患者盲目納入“黑名單”。

曹女士同意設立“黑名單”,並同意崔勇的意見。曹女士認為,“黑名單”實施方案要有可操作性,方法要公正。“控制醫鬧可以讓醫生安心工作,保証正常看病不受干擾。”

李華(化名)是一位懷孕5個月的准媽媽,她和她老公都認為不管事情如何,打人是不對的,而且保護醫生是第一位的。至於設立“黑名單”,她認為很有必要,“但是具體如何懲罰,需要專家來評定。我認為懲罰要和他的行為相匹配,不能過度。”

北京協和醫院骨科副主任醫師余可誼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黑名單”制度應該建立,國外有類似制度,北大醫院傷醫事件中,因為患者家屬對剖宮產的指征產生疑問就毆打醫生,情節惡劣,本身孕產婦的剖宮產率是國家嚴格管理的,有相關規定,不能隨便由家屬或患者說了算,必須遵循相關的流程,嚴格掌握指征。

中日友好醫院麻醉科主任趙晶告訴記者,對於傷醫事件她非常憤恨,但對“黑名單”制度持保留意見。她認為:“有威懾力的安保系統是重要預防措施,而嚴格的法律和執法是行醫尊嚴和醫護安全最重要的保障。(劉昶榮)

(責編:劉舜欣(實習生)、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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