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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界定校園欺凌各有側重

2018年12月13日08:51 | 來源:公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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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 翟桂溪/制圖)

近日,天津出台全國首部治理校園欺凌地方法規,再次引發公眾對校園欺凌的討論。

2018年是中小學生欺凌防治落實年。澎湃新聞梳理發現,截至目前,全國大部分省份已出台校園欺凌治理方案,且多地對校園欺凌行為的界定做出了進一步細分,並明確了懲戒和治理措施。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表示,隨著各地出台方案中對校園欺凌的界定范圍、管控主體責任以及懲戒方式的明確,相關部門已經越來越能夠正視這一問題,採取規范化、法治化的措施面對校園欺凌問題。他建議,可以考慮以聘用法律顧問或是社工駐校的方式發揮第三方力量。

多地界定欺凌各有側重

11月,廣東、天津兩地先后出台的地方性文件和法規,讓校園欺凌這一話題再次引起關注:11月12日,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11月21日,天津市通過了《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據天津人大網介紹,這是我國首部規范校園欺凌預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規。

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已不是新鮮事。

2017年,教育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1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並對校園欺凌進行了明確界定:中小學生欺凌是指發生在校園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為推動上述文件落地生根,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在2018年開展中小學生欺凌防治落實年行動。今年,包括山東、海南、寧夏、陝西在內的全國大部分省份先后出台了當地的校園欺凌治理方案。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天津、廣東、吉林三地出台的校園欺凌治理方案中,對校園欺凌行為的定義作了進一步細分。

天津出台的地方性規定採取了歸納與列舉並用的方式,強調從主觀上的蓄意或者惡意、行為造成的后果、行為的方式等方面對校園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園欺凌與學生之間的一般性打架斗毆、打鬧嬉戲區別開來。

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提出,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等行為,屬於校園欺凌。此外,多次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多次索要財物的﹔多次毀損、污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實施毆打、體罰、污損身體等行為的﹔記錄、錄制、散布實施欺凌過程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都被視為校園欺凌。

吉林對校園欺凌的表現形式進行了細致界定。明確語言暴力指經常用污言穢語對其他學生進行攻擊,產生矛盾﹔身體暴力指借助群體、身體優勢打擊弱勢一方及弱小同學﹔心理暴力指不斷用語言、行為等給其他同學造成精神心理壓力,使其出現不良表現。

廣東的界定較為系統,將校園欺凌行為由輕到重劃分為三種性質,將“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列為欺凌行為。

根據廣東省的方案,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在社交媒體上發表貶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論等屬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對被欺凌者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等物理攻擊,捏造事實誹謗被欺凌者,強脫被欺凌者衣物、強索被欺凌者財物等屬於“情節比較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而經過學校教育再次恃強凌弱、攜帶刀具等器械威脅或毆打被欺凌者、在社交媒體上傳被欺凌者受欺凌圖像等屬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認為,上述三個省市對校園欺凌界定的細化值得提倡,明確的界定減少了處置此類問題時在認定方面的爭議。

“教育部方案中的界定相對概括而抽象。”12月6日,他對澎湃新聞說,“界定越細化越容易落實,各省市教育情況本身不平衡,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會更好,不必強調統一。”

12月7日,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也向澎湃新聞表示,相較於其他省份直接照搬中央的界定,上述三地的方案在貫徹框架精神的基礎上結合了地方實際,作出細化、偏重,對當地教育局、學校、教師、家長、學生來說都是一個更具指引性、執行性的規章制度,也更具有針對性。

他說,比如中、東部地區中,可能“拳打腳踢”“搶走財物”等顯性傷害比較少,因此會更偏重“侮辱性綽號”這樣不容易被發現的隱性傷害。而且各地界定的不同也提醒有關部門,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工作推進,校園欺凌的界定也在不斷變化。

專家建議社工駐校

近年來,校園暴力和校園欺凌已經成為社會高度關注的話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曾公開指出,2017年前11個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2486件、3788人﹔提起公訴3494件、5468人,比2016年同期增長了50%以上。

為遏制校園欺凌,全國多地在今年各自出台的方案中還明確規定了懲戒和預防措施,以及學校、家庭和社會在防止校園欺凌事件中的責任。

在對欺凌者的懲戒措施方面,教育部等11部門出台的方案提出,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對此,天津、貴州、吉林、河南在出台的地方性法規和文件中都提及了類似舉措,實施對象均為屢教不改的學生。

其中,天津規定,對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可通過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強教育,對實施校園欺凌屢教不改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天津還明確了學校是預防校園欺凌的責任主體,福建、貴州、河南、廣東等省份也提出,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並且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

而在預防措施方面,不少地方的方案顯示出了各自的“偏重與特色”。

例如,安徽提出“校園24小時監控”,做到校園重點場所、公共區域24小時無空缺﹔海南將引入“一鍵報警系統”,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河北省教育廳成立河北省學生欺凌防治工作小組﹔河南公安機關在治安情況復雜、問題較多的學校周邊設置警務室或“護學崗”﹔四川建立健全困境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和家校聯系制度,強調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西藏、浙江強調對涉事學生的追蹤觀察和輔導教育﹔寧夏從學校駐地公安機關委派1名法制副校長每學期定期駐學校辦公﹔雲南昭通將轄區校園欺凌和暴力的防范工作納入對校長的年度考評,實行“一票否決制”﹔陝西西安規定班主任每周向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報告1次本班學生欺凌治理工作開展情況等。

對此,田相夏認為,針對校園欺凌的預防、發現、處置應該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各地目前探索提出的這些特色做法是否能在實踐中合理運用是比較關鍵的。

在律師余超看來,各地推出的防治措施整體不錯,但對於類似“一票否決制”的問責舉措,他表示出了擔憂,“問責舉措,貌似嚴厲,但出現問題時可能會讓校長選擇掩蓋問題,而不是著力解決問題”。

田相夏也提到了這一點。他介紹,根據近期在全國范圍內的一項課題調研數據表明,很大一大部分遭受校園欺凌的學生對於學校的處置方式不滿意,並造成對學校的敵視。“我們了解下來,此前很多學校發生欺凌事件之后,通常會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

因此,他建議,可以考慮以聘用法律顧問或是社工駐校的方式發揮第三方力量,“因為在校園欺凌事件中,校方也屬於責任方,社工相對更中立,也更專業,能幫助學校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處理機制和流程”。

(責編:余璐、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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