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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介入深圳家庭虐童,展現反家暴法力量

2018年12月25日08:27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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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一段小女孩被父母毆打的視頻,刺痛了整個社會。在監控探頭之下:抽耳光、拿掃帚抽打、拉拽頭發,甚至用腳蹬踏……令人觸目驚心,隔著屏幕都能感受到小小身體裡的痛苦和委屈。

  目前,深圳警方已將打人者劉某華、陳某文,以及涉事女童(8歲)帶回轄區派出所調查。這對父母對毆打女童的事實供認不諱,初步調查情況與視頻相符。經法醫檢查,女童體表未發現明顯傷痕。目前,警方正在依法調查處理,區婦聯已向寶安區人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安排專業社工和西鄉街道辦一起對女童進行陪護和心理輔導。

  這是一場悲劇,8歲小姑娘遭到了自己最親的人的殘忍傷害,但這一“家務事”迅速觸發了司法救濟和社會干預。受害的小女孩並不孤獨,整個社會都在幫助她。國家機關、民間組織以及法律,不會對於家庭內部的暴行不聞不問,不會因為暴行是由孩子親生父母做出的就會默許。

  對於家庭暴力,公眾當有憤怒,但不應止於憤怒,沒有懲戒手段的憤怒是無力的。權利不止於被寫在抽象的法律條款當中,而是要落實在具體的救濟渠道當中。一旦法律上賦予的權利受到侵害了,行政力量就會及時介入,司法機關依法保護當事人,社團、民間組織提供積極幫助,法律條文才能夠落地。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反家庭暴力法》,反家暴再也不是傳統的“清官難斷家務事”,而是國家議題,成為國家機關、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正式職責。為什麼在既有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外,還要單獨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因為家暴的經常性、隱蔽性以及輕微性,既需要有強有力且持久性的措施,又不能直接援引《刑法》等,所有才需要這麼一部精准立法。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人身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當事人無法申請時,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本案中寶安區婦聯已向區人民法院申請女童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就是在依法履職。

  同理,《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証,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我們也看到了本案中警方的積極履職,保護受害者的利益。

  這次深圳曝光的親生父母毆打8歲女童的惡性案件,讓人氣憤,卻不讓人感到失望。事發之后,公安機關、婦聯等相關組織及時介入,制止暴行、撫慰受害女童,讓人看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剛性運作。孩子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而是受到法律特殊保護的群體,國家和社會不會對家庭內部的暴行不聞不問。

  保護孩子的童年,改善每一個孩子的成長處境,是社會正義的應有之義。這次深圳親生父母毆打女童事件,讓人氣憤。但是,警方介入處置、婦聯申請保護令,甚至施暴父親原工作單位也高調配合,正說明全社會已經對家庭暴力實施的零容忍,《反家庭暴力法》正得到剛性運行。

   (作者:沈彬,系媒體評論員)

(責編:初梓瑞、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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