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婦聯和市高院聯合發布典型案例
人身保護令 助力反家暴
近日,北京市婦聯聯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介紹《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兩周年以來北京市干預和制止家庭暴力,提高全社會反家暴意識。
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保護處於危險中的婦女權益
在賈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賈某(女)與趙某(男)婚后經常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甚至發生肢體沖突。2016年11月25日,賈某持受傷照片和醫院診斷書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趙某毆打、威脅、辱罵賈某。
法院審理查明,婚前,賈某缺乏對趙某的了解,后從鄰居處得知趙某曾因搶劫、敲詐勒索等被判處有期徒刑,雙方有了感情隔閡。事發當天,趙某因孩子哭鬧問題產生不良情緒,后對賈某及孩子發脾氣並動手毆打。法院當即向賈某、趙某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人民法院快速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有效地保護了處於危險中的婦女的權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單國鈞說。
單國鈞介紹,《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以向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離婚案件中,施暴方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等方面受到限制
在陳某訴胡某離婚糾紛案中,陳某(女)和胡某(男)育有一子,自2014年1月起分居。陳某曾於2014年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后撤回起訴。陳某再次於2016年訴至法院,主張胡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提交病例及照片為証,要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婚生子由陳某撫養,胡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五萬元。胡某認可曾對陳某實施過毆打行為,但主張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同意離婚,不同意婚生子由陳某撫養。
二審法院經查:胡某除在與陳某共同生活期間多次實施家庭暴力外,還曾因傷害他人被刑事處罰。陳某在撫養婚生子的條件上具有一定優勢,而胡某脾氣較為暴躁,有可能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產生不良影響,故判令婚生子由陳某撫育,體現了“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及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
單國鈞說,離婚糾紛案件中,父母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家庭暴力應作為首要考量因素,直接影響到撫養權的歸屬。該案例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亦明確了與該案例相同的處理原則: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注重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安鳳德介紹,對於涉家暴離婚、侵權案件中受害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北京市法院對存在家暴的一方認定為嚴重過錯的,會結合其實施家庭暴力的手段、頻次等情節及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在離婚案件中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歸屬、探視權行使方式等方面予以充分考慮,依法嚴格落實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
北京各級婦聯組織接到涉家暴投訴在信訪總量中居首位
據了解,2016年至2017年兩年間,北京市法院對受理的離婚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書共17463份,其中當事人反映有家庭暴力情節的有1867份,佔比近11%。北京市婦聯副主席常紅岩指出,《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市各級婦聯組織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訪投訴分別佔據2016年和2017年全年信訪總量的18.7%和15.7%,在七大類113個小項的分類中,均居第一位,且投訴主體97%以上為女性。
“北京法院始終將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阻斷並懲戒施暴行為作為刻不容緩的責任。”安鳳德介紹,兩年來,全市法院共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45份,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重要作用。對於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的,法院採取訓誡、罰款、拘留等處罰措施,維護保護令的權威和嚴肅性。
針對受害人舉証難的問題,安鳳德表示,法官會盡可能地向當事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婦聯、鄰居調查取証,到公安部門調取相應的報警記錄、出警記錄、調解筆錄等材料。法院還適當拓寬証據形式,將施暴者的書面保証、悔過書、有旁証支持的視聽資料、網絡聊天、微博等電子信息採納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証據。在具體案件中,法官還會運用生活經驗通過推定的方式來認定家暴行為的存在。
《 人民日報 》( 2018年04月0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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