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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農村陳規陋習 弘揚人間善美正氣

2019年11月04日08:30 | 來源:慈善公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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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各地在革除農村陋習,樹文明新風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天價彩禮“娶不起”、豪華喪葬“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禮金“還不起”,以及農村老人“老無所養”等問題還大量存在。這些農村社會不良風氣的蔓延,成為廣大農民巨大的經濟負擔,也扭曲了正常的社會價值觀。

  近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11部門共同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移風易俗 建設文明鄉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該文件對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文明鄉風建設工作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安排。

  制定約束性措施

  促進村民自治規范

  鄉村社會,人們大多生於斯長於斯,是一個熟人社會,因此鄉村社會的治理要採取符合農村特點的方式,既要充分運用現代的治理方式,也要充分發揮農村傳統治理的作用,採取村規民約來推進鄉風文明建設。

  村規民約介於法律和道德之間,更多的是發揮道德的約束作用。農村的陳規陋習具有社會性和頑固性,一旦形成,會對群眾產生長期的影響,不少村民對一些陳規陋習,比如大操大辦,並非自願,但是受困於社會風氣帶來的壓力,很難改變。

  改變農村陳規陋習不能隻靠硬碰硬。據《慈善公益報》記者了解,在實踐中,一些地方通過村民討論制定村規民約,對紅白喜事採取約束性措施,確實是約束大操大辦的陳規陋習有效的途徑。原來村民礙於面子,現在村規民約有了規定,實際上也就有了擋箭牌。因此,發揮好村規民約的積極作用,可以降低鄉村社會治理的成本,提高鄉村社會治理的能力。

  10月29日,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在接受採訪時介紹:《指導意見》提出村規民約的內容一定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精神,農村群眾自治性組織制定和實施約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規范。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防止盲目立規,防止一些地方以約代法,用村規民約代替法律,有關部門要通過制定規范的村規民約范本,主動引導和規范,完善審查備案的程序。村規民約一定要有審查備案程序,對於村規民約當中帶有歧視性和違法的內容要及時糾正和廢除。

  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這項工作需要強化法律的約束,光靠村規民約還不夠。《指導意見》還提出要加快推動在相關法律修訂中增加文明鄉風建設的內容。

  前不久,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其中,草案三審稿家庭編,在二審稿的基礎上增加了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等條款。這就從上位法角度對婚喪新風、孝親敬老作出規定,這方面的法律通過后將使各級特別是基層在具體工作中真正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總之,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這方面工作隻有依法依規開展,隻有符合農村實際,尊重當地傳統習俗,最大限度地體現全體村民意願,才能夠落得下去,才能夠得到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農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建立村民議事會

  推動文明鄉風建設

  現在一些地方建立的紅白理事會、村民議事會等群眾性組織,在文明鄉風建設中發揮了很好的作用。要解決村民的煩心事,還得發動村民群眾自己解決。比如浙江象山縣就探索出了在黨組織領導之下的“村民說事”制度,就是村裡所有的事,農民可以去說,可以去議,最后農民群眾自己來定。全國各地都去參觀學習,象山縣的經驗也寫入了中央一號文件,這是符合農村特點的治理方式。

  實踐証明,通過這些群眾性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議事協商活動,可以真正實現農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提高,是推進文明鄉風建設中的生動實踐。

  《指導意見》提出鼓勵道德評議會等這些群眾性組織在村民委員會的統一指導下制定“紅黑榜”,有的地方叫“綠葉牆”,其重要功能是宣傳婚喪新風和孝道典型。記者了解到,目前,浙江全省已經基本實現文化禮堂全覆蓋,村裡都有一個文化牆,誰做得好就上牆,張榜公示。

  為解決農村發展為老志願服務,《指導意見》鼓勵農村基層群眾性組織通過與贍養人子女簽訂《家庭贍養協議書》等方式,督促子女從經濟供養、生活照料、權益維護等方面自覺承擔家庭責任。在一個村庄裡,如果不孝敬老人是被人看不起的,要通過群眾性組織去約束,這方面各地有很多的做法。另外,還需要對農村留守、空巢老人進行定期巡訪,及時發現和解決老年人獨自生活的風險,廣泛開展老年人喜聞樂見的文化休閑活動,解決農村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要。目前,農村老齡化比城市的程度要深,這方面需充分發揮農村群眾性組織的作用。

  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是一個系統性工程,需要多管齊下才能充分發揮好群眾性組織的重要作用,同時推動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取得新成效。(記者 王希文)

(責編:初梓瑞、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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