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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捐贈義務引發“詐捐門”:愛心捐贈能撤回嗎?

2020年10月03日09:11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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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近年來,社會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社會愛心人士和慈善組織紛紛踐行公益、奉獻愛心,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幫扶活動。但是,也存在個人或組織在以捐款之名賺取公眾贊譽后拒絕履行捐贈義務的現象,並且頻頻曝光於網絡,引發公眾對“詐捐門”的關注與反思。

  ●案例

  某愛心組織與某市一希望小學取得聯系,稱某企業將組織拍賣會,對該學校進行捐助。拍賣會上,主持人宣布捐助企業將向該小學捐贈20萬元,捐贈企業將寫有20萬元的現金支票模型送到校領導手中,並讓受助學生合影留念,當地媒體對此進行了專題報道。儀式結束后,捐助企業並未向該希望小學支付20萬元捐贈款。愛心組織事后追問20萬元捐贈事宜時,該企業稱20萬元支票是道具,不應視為捐款,“只是做給現場觀眾看而已”。之后,該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其經濟發生困難為由表示要撤銷捐獻。該愛心組織經過實際調查,發現該企業並未出現經濟困難情況。

  ●法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証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第六百六十六條)

  ●專家說法

  魏華(北京林業大學法學系主任)

  慈善事業有規范 愛心捐贈勿“詐捐”

  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基於慈善目的,自願、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慈善捐贈是捐贈人(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建立贈與合同關系,屬於公益性贈與的類型之一。贈與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自贈與人與受贈人就贈與事項達成一致意思表示時,合同即成立。法律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也即,所贈與財產為動產,交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財產為不動產的,在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而某些類型的贈與,經過公証或是贈與具有公益性目的,且公開進行了宣傳報道,在社會上已經產生了一定影響,若允許其任意撤銷贈與,則其作出贈與的行為就明顯帶有博人眼球、欺騙公眾的色彩,因此我國民法典對於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作出了相應限制,經過公証的贈與合同和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隨意撤銷。

  本案中,企業通過愛心組織聯系學校,表示要對學校及困難學生進行愛心捐助,這是典型的帶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該企業帶有公益性質的贈與不可撤銷。同時,若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情形,贈與合同可以撤銷。由於通過調查並未發現該企業存在經濟困難,因此其撤銷贈與的主張並無法律依據。

  由於該企業已經在拍賣會上通過舉牌方式公開宣布其向學校捐贈20萬元,在贏得社會好評之后,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捐贈款項,這已然屬於“詐捐”行為。根據我國慈善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因此,該企業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繼續履行20萬元的慈善捐贈承諾。如果企業拒不履行捐贈承諾,學校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起訴。

  以捐贈名義謀取私利的“詐捐”行為,因其消費了公眾的信任,敗壞了社會風氣,法律對此予以零容忍。隻有嚴格落實民法典和慈善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才能進一步發揮慈善捐贈對於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作用,促進慈善事業良性發展。

  (本報記者王金虎採訪整理)

(責編:孟哲、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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