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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商人參與社會慈善救濟的主要形式

2019年01月31日08:54 | 來源:公益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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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四娘石像(網絡配圖)

  宋代是中國傳統社會發展歷程中一個重要的轉型時期,同時其社會救濟事業發展在中國古代社會救濟史上也具有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可以說整個兩宋時期,其社會救濟、社會保障的發達程度是前代社會無法企及的。而宋代社會救濟事業之所以能夠達到如此的高度,不僅源於國家權力層面的重視,形成了制度化的政策措施,還有重要的一點就是民間社會力量對社會救濟的積極參與,而商人作為宋代平民社會興起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也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救助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形式

  通過贈物施藥、收恤孤獨、安置病老、濟婚助喪等方式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救助,是宋代商人參與社會慈善救濟最基本的形式。如吳自牧在《夢粱錄》中就記載長期寄住於杭州鳳凰山的“江商海賈”、“數中有好善積德者,多是恤孤念苦,敬老憐貧”,“或遇大雪,路無行徑,長幼啼號,口無飲食,身無衣蓋,凍餓於道者,富家沿門親察其孤苦艱難,遇夜以碎金銀或錢會插於門縫,以周其苦,俾侵晨展戶得之,如自天降。或散以綿被絮襖與貧丐者,使暖其體。如此賑於飢寒得飢,合家感戴無窮矣”。檢索宋代方志、文人散記、筆記小說、譜牒等,似此等樂善好施、救助貧弱危病的義舉於宋代商人而言可謂比比皆是,茲舉數例如下:

  紹興諸暨商人張緒,“平居固救鄰曲,多趨人急,或窶且病,遺之珍藥,不以貴靳”,“嘗大雨雪,寒泫積日,府君登樓憑眺,有至脯西無炊煙者,然發困分贍,所全活甚眾”。

  成都以商致富的劉革,“好施惠出天性,凡以冠昏貧病死徙叩門丐貸,無戚疏高人,皆實而歸”。

  揚州高郵富商徐成甫,“友人以貧不能葬其親者……即為買田,出錢以辦喪事,而友人之親得葬者五喪”。“至於字親族之孤,急交游之難,賴其施者甚眾。”

  北宋中期“徙家京師(開封),賣藥自給”的陳靖,“或遺金帛,即散道士丐者,未嘗有所蓄”。

  因靖康之難而流落南方的太原人張勰,后航海交趾、勃泥諸國而致富,其“同宗有漂泊江浙者,往來必周其乏,女無歸者,或為資譴,故人以窮歸君,欣然發囊無纖嗇態。北人多稱之”。

  河南洛陽胡和叔“殖貨至於巨萬”,不僅自己撫育孤女,且“其子娶張氏,張巨產而無后,欲以產遺婿,和叔謂其子曰:‘丈夫無因人,矧於義可乎?不若請賙彼親族。’遂競不使受”。

  江西饒州兼營農商的張潛,“貧病無歸者,飲食醫藥之;亡則給具棺給地以葬。游官之士以患難告者,無不得其所欲”。

  江西修水以商致富的談資“賙親戚之急,嫁孤遺之女,掩棄胔,舉貧梓,施衾於寒,設食於囚。義當為者君必為之”。

  臨川商人吳伯俞,“歲飢低谷價以惠貧民,疾病不能謁醫者,為發藥治之,賴而活者頗眾”。

  邛州經營茶場的張子履,“家故饒財而好施,歲具布褐百稱以給老貧,行之不倦,施而不報”。甚而“邛州大飢,君恤窮民,以數萬茶場典”。

  災荒之際的米谷救濟

  在災荒之際,不乏商人本著向善樂施、積財能散的好義精神以糧食減價出粜或無償賑濟,幫助災民渡過難關。如豐城人管迪“嘗載粟抵他郡,歲適大飢,谷價翔踴,眾商皆意得,公獨低價以粜,僅不至折閱。比辛卯歲大旱,有司勸督富室移粟賑濟,人多賄吏求免,公獨發廩輦運,不憚勞費,粜溢其數”。黃岩人黃原泰,“性樂施予,歲歉,貿粟於閩浙,損半直以濟邑人”。前述江西饒州人張潛,“春夏之交,大發倉廩,率減市價十之一,小歉則散之,如是者三十年,環旋數百裡聞,谷價不踴,細民賴之,雖甚飢無流徙者”。江西修水人談資也曾因“往歲民艱食,君置廩諸鄉,貴糴賤粜,率以為常”。廬陵吉水人王公權善於經營,“閭裡資產至數萬計。熙寧中歲大旱,民間谷皆前此費去,而君家廩庾相望所至,皆完實……於是,悉發所藏谷為平其直,不當價之十七八,遠近賴以活者數萬人”。

  寬免貧困無力者逋欠

  整個兩宋時期,民間借貸非常普遍。於借貸者而言,到期償本付息,無論是就經濟倫理還是社會道義而言,皆被世人視為理所應當之事。而一些商人對借貸者提供低息或無息貸款,甚或對力不能還本者焚券免債的舉動,也是商人慈施貧乏、恤窮賑施義舉的一種延伸。這類事例,在宋代史籍中也多有記載。以“煮鹽為富人”的井研人青陽簡,“內外族姻待之以炊者數十家。或以偽券取其金,君與金而焚其券。或為君行錢而負之,君折其券,終善遇之”。前述諸暨人張緒,“有所稱貸,率薄其贏;裡中子錢家因相視為率,不得多責息”。以商致富的金華人吳圭,“鄙世俗嗜利子,汨貪無藝,以子貸豪取”,“或負約,將剔田屋以償,則笑謝曰:‘以逋負利人田廬,豈吾心哉?卒棄責弗取”。前述江西修水人談資,“人有逋負,欲鬻業捐產以償者,君聞之折券毀約”。“服賈力穡,卓然遂成富室”的玉溪人趙師孟,“時有貧不能自給者,公貸而與之,或久假不歸,一無所問”。

  捐資公共設施建設

  宋代商人資助或參與地方上的公共交通和水利設施建設雖不似明清時期那麼突出,但是此等社會公益事業,由於它沒有特定的捐助對象,是惠及大眾、造福一方的義舉,因此更能體現出商人們致富后報效桑梓、回報社會的尚義精神。如北宋時期由民間出資興建的著名水利工程——福建木蘭陂,其興建就有商人的身影活躍於其間。木蘭陂的建成經歷了數代人的艱辛和努力,在英宗治平年間,長樂女子錢四娘和其同鄉林從世先后捐資筑陂,但皆因陂址選擇不當和水流過急而失敗,錢四娘並因此投水,以身殉陂。神宗熙寧八年(1075),侯官人李宏“富而能仁”,人稱李長者,再次捐資筑陂,他在擁有豐富水利工程技術知識的僧人馮智日的協助下,認真總結前兩次失敗的教訓,經過八年的艱苦奮戰,至元豐六年(1083),終於建陂成功。該陂建成后“凡溉田萬頃,使邦無旱暵飢饉之虞,百年於茲。故長者得以廟食焉”。史料中雖然沒有明確說明李宏以何治生之法而致富,但是從僧人馮智日“日貰酒於其家,三年不索酬”,因而授以李宏筑陂之術的記載來看,李宏可能開設酒店並從事酒店生意,應該是具有商人身份的。類似的例子還有:浙江義烏余彥誠“用家錢百萬修廢堰瀦源水,遇見旱歲,無高下彼我均浸之,鄰裡沾足”,“其余津梁斷壞,病涉之地,靡不修舉”。鎮江金壇人陳亢,“殖資治產,家用饒衍而勇於義,不嗇施予。家居邑南,地多沮澤,古速瀆久淤,壅水為災,率眾筑堤,延袤十許裡,以便行者。而浚瀆以通洮湖,水患遂息”。前述江西饒州人張潛,“橋梁道路艱於往來者,葺之不計費”。

  除了出資興建公共設施外,還有商人捐資教育,如前述廬陵吉水人王公權,“縣有學舍,湫隘弗緝,至棟宇敗撓,至十數歲,無省視者。君為白官,出私錢十萬,與裡之仕進者同首其勸學”。

  由於史料的缺乏,筆者隻能主要從現存的一些宋代墓志銘中管窺當時商人的一些足跡。特別是雖然宋代商業的繁盛吸引著社會不同階層的人士紛紛投入商海,但是在大部分官僚士大夫和士人的觀念中對與商賈爭利還是有所保留,因而在他們所撰寫的墓志銘中對於墓主人所從事的商業活動仍持相對隱晦的態度,幾乎略而不提。因此,宋代商人投資社會公益事業當遠不隻上述所提及的這些事例。

  救濟同業伙友

  商人以業緣為紐帶所建立的同行業者之間的互助救濟,是與以血緣、地緣為紐帶建立的保障體系不同的另一個保障系統。如南宋臨安的商人“每見此等人買賣不利,坐困不樂,觀其聲色,以錢物周給,助其生理。或死無周身之具者,妻兒罔措,莫能支吾,則給散棺木,助其火葬,以終其事”。顯然,這種行業內的互助救濟體系是隨著宋代商品經濟的飛速發展,商業社會成分在宋代社會經濟結構中不斷增長而逐步形成的。宋代從商人數迅猛增加,商業雖易致富,但是從商所伴隨的行業風險,諸如破產、失業及由此而導致的貧困、疾病、無家可歸、死亡等風險顯然比士、農、工行業要大。宋時,在工商業者眾多的城市中普遍設立了行會,此種商業行會除對外與官府交涉、代表本行承接生意、對內制定種種行規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結成行業內部的相互保障,應對商業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並對行內貧困者或疾病者施以救助,以增加本行的凝聚力。劉宰就曾說:“向在金陵,親見小民有行院之說。且如有賣炊餅者自別處來,未有其地與資,而一城賣餅諸家便與借市,某送炊具,某貸面料,百需皆裕,謂之護引行院。無一毫忌心,此等風俗可愛。”這種以業緣為紐帶的行業互助救濟雖在宋代史料記載中並不多見,但卻正是明清時期商人們以商會、會館為組織而建立的較為完善的行業保障體系的前奏。(馮芸 桂立)

(責編:余璐、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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