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公益

關涉公共利益的案件該如何收取訴訟費

2019年02月03日08:16 | 來源:光明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關涉公共利益的案件該如何收取訴訟費

2018年12月底,常州外國語學校新址被污染公益訴訟案二審落錘。3家被訴化工企業被判就污染行為向公眾賠禮道歉,並向原告兩家環保公益組織支付律師費及差旅費。至此,這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終於落幕。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一審階段,常州中院判決原告敗訴,並由原告承擔近190萬元的案件受理費,曾引發輿論關注。打官司有輸有贏,敗訴一方要交訴訟費,這是民事訴訟領域的基本規則。但是,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要承擔“天價訴訟費”,這一反差總讓人難以接受。慶幸的是,江蘇省高院二審階段撤銷了一審判決,人們所擔心的公益組織要承擔巨額訴訟費的結果最終沒有出現。但該案卻讓我們深思:公益訴訟到底應如何收取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案件受理費有按比例交納、按件交納兩種。其中,按比例交納時分段計費,各段的交納比例隨訴訟標的額遞減,超過1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部分分別交納2.5%、2%、1.5%,直至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億元環境修復費用,由於公益訴訟不屬於按件交納的范圍,按照按比例交納的計費方式,敗訴方承擔近190萬元的訴訟費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卻與人們朴素的正義觀存在沖突。這就迫使我們回到一個最基礎的問題:訴訟收費的目的何在。

訴訟制度的本質是一項公共服務,而公共服務的資金來源通常有兩個:一是國家的稅收,二是享受服務的人繳納的費用。兩種資金來源對應不同形式的公共服務,通常來說,受益人越廣泛的服務越傾向於稅收支付,受益人越限定的服務越傾向於由受益人負擔。以公路為例,城市內的普通道路由稅收支付,高速公路由享受服務的通行人支付,國道省道等干線道路介於二者之間,大部分免費通行,少部分收取一定的通行費但收費標准低於高速公路。也就是說,國家的稅收支付與受益人的繳費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系。回到訴訟費的問題,關鍵在於國家對訴訟制度的定位。即,一個個具體的訴訟,到底是服務於多數人的制度,還是服務於少數人的制度。

在傳統意義上,每個民事訴訟案件都是獨立的。無論是自願參加訴訟的原告,還是被迫參加訴訟的被告,都隻代表自己的利益參與訴訟。法院應當將重心放置於解決個案中的糾紛,在訴訟當事人的利益之間作出裁斷。因此,訴訟制度作為服務於少數人的制度,應當主要由當事人負擔訴訟的成本。

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傳統的訴訟觀在現代社會中發生了悄然變化。首先,個案的訴訟不再隻關涉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還可能為全社會帶來更普遍的意義。本案的公益訴訟便是如此。原告環保組織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為自己獲取金錢上的利益,而是訴請法院判決被告化工企業支付土地修復費用,用於防范學校學生可能因受污染土地而遭受的身體損害。學生是祖國的未來,保障學生們的健康無疑屬於公共利益。除此不論,公益訴訟判決的高額賠償金對潛在污染企業所帶來的震懾作用,也足以稱得上全社會層面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在環境保護訴訟、勞動訴訟、消費者訴訟、隱私保護訴訟等現代型訴訟中,個案裁判的影響可能在事實層面波及整個社會。此外,除了案件本身的社會影響力,法院在個案中創造出的裁判規則也可能在法律層面為整個法律體系帶來持續的利益。例如,我國自2017年8月起陸續在杭州、北京、廣州設立了三家互聯網法院。由於“網上糾紛網上審”的便捷性,大量普通訴訟模式下不會進入訴訟程序的涉互聯網案件,就很有可能進入互聯網法院。但是,互聯網法院對涉網案件並不是“照單全收”,而是重點選擇那些有助於為整個社會樹立法律規則的案件,通過互聯網法院的試點作用,構建有法可依、規則明晰的網絡法治環境。

因此,對於那些可能關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類型,應當調整主要由當事人負擔訴訟成本的做法,提高國家稅收支付的比例,減收或者免收當事人交納的訴訟費用。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案件類型減免訴訟費用時,必須區別對待雙方當事人:公益組織、勞動者、消費者等原告通過主張權利的方式主動創造良性社會效應和法律規則的當事人,屬於減免的對象﹔但是,污染制造者、用人單位、經營者等被告不是主動創造良性社會效應和法律規則的當事人,不屬於減免的對象。回到本文最初的爭議,公益訴訟中原告公益組織可能因敗訴而承擔的“天價訴訟費”應當降下來。(史明洲)

(責編:施麟、賀迎春)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