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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返利50%” 媒體:圈錢操作也算公益慈善?

2019年02月12日08:41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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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買房返利50%” 媒體:圈錢操作也算公益慈善?

面對“買房返利50%”的違法亂象,在依法查處的同時,還應加強慈善組織的常態監管,更好地保護公眾權益。

作為一種銷售手段,買房“返利”並不稀罕,操作者一般都是開發商。令人奇怪的是,如今給一些購房者“吐血返利”的,竟然是所謂的公益慈善組織。

據中國之聲報道,北京中旭公益基金會和湖北、廣東的兩家房地產企業合作,開展“安居扶助計劃”:符合標准的購房者買這兩家開發商的房,開發商把購房款的20%捐贈給中旭公益基金會,基金會再以補貼款的形式分20年返還給購房者,返還總額是購房款的50%。目前,該基金會已被北京市民政局撤銷登記,涉嫌挪用資金的問題被移交警方。據悉,一些地方的類似“公益慈善項目”還有不少。

平心而論,這樣的“買房返利”項目,無論對開發商還是購房者,都很有吸引力。購房者隻須拿出一半的房款,就能把房產証拿到手﹔有關開發商雖然捐出了一定的購房款,但能夠以“紅利”刺激消費者購房。對涉案公益基金會來說,也並非“為他人作嫁衣裳”——不僅企業掏腰包了,錢還能隨意“活用”。

但事情顯然沒有這麼簡單。縱觀這起“買房返利50%”事件,涉事基金組織顯然有多重違法違規之處。

根據《慈善法》,慈善組織“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也規定,基金會應是“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而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審視中旭公益基金會與開發商的協議,行公益慈善之名,實際上卻是深度參與房地產促銷返利,已然明顯違背相關法律規定。

更何況,這樣的操作還存在不小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據報道,“捐贈”購房款到手后,中旭公益基金會並不是按照之前協議返還購房者,近400萬元“流向了中旭的關聯公司”,該基金會“賬戶隻剩下341.4元”。

又比如,為“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原始基金”作了明確規定,要求“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中旭公益基金會的200萬元原始基金,“名義上是發起單位捐贈”,實際“來源於向其他公司的借款”,顯然有抽逃原始基金之嫌。

在涉案基金會的違法操作下,購房者成了受害者。當買房返利肥皂泡破裂,購房者資金斷裂、深度套牢,隻能為基金會“埋單”。更為惡劣的是,房地產市場秩序受到嚴重干擾,公益慈善的口碑和信譽也蒙受難以挽回的損失。

其實,對於這些違法行為,法律早有處罰措施。根據《慈善法》,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產”等,“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証書並予以公告”。《基金會管理條例》則規定,“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等,“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公益慈善不是違法犯罪的道具。面對“買房返利50%”的違法亂象,在依法查處的同時,還應加強慈善組織的常態監管,防止公益慈善在“圈錢操作”中“異化”,更好地保護公眾權益。(歐陽晨雨)

(責編:王紹紹、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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