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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資質評定管理辦法

中國網
2019年07月02日12:48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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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提高防制服務水平及質量,推動病媒生物持續健康發展,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評估中心、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制定了《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資質評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

  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評估中心、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為推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資質評估,面向社會組織開展《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資質》評定工作,歡迎有關單位機構參與資質評定工作,接受優秀單位機構承辦承接資質評定業務,相關信息可在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公共服務平台查詢。

  附件一: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資質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評估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管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提高服務水平及質量,推動病媒生物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心組織實施《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資質証書》(以下簡稱《資質証書》)的評定工作。資質評定遵循自願申報、綜合評定的原則,堅持評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公平性和權威性。

  第三條 本辦法按《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資質評定標准》(以下簡稱《評定標准》,另行印發)進行評定。《評定標准》設立A級、B級、C級三個等級。申報單位按《評定標准》要求申報相應資質等級。凡申報資質評定的會員單位,必須先符合《評定標准》各類別等級的必達標條件。

  第四條 申請單位申報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資質等級時原則上從C級開始,且不得高於B級﹔取得C級或B級的一年后方可申報A級﹔

  申請單位如原參加過相關機構、協會的等級評定,申報材料時同時提交原有等級証書復印件,可直接提交上一等級評定申請。

  第五條 中心負責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資質評定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負責其資質等級評定工作。

  第六條 資質評定工作流程:提交申請→資料上報→資料審核→現場評審→綜合評定→網上公示→資質發証。

  第二章 資質申報與資料上報

  第七條 資質申報包括初次申請、復審以及晉級。申報《資質証書》的單位,首先應向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報《全國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資質証書申請表》,可按服務類別單項或多項進行申報。

  第八條 資料上報。申報《資質証書》的單位應當對照《評定標准》要求逐項整理資料,在服務平台資質申報系統上按流程填寫、上傳資料,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三章 資質評定

  第九條 資料審核。由中心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申報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對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在十個工作日內告知其需要補充的內容。對申報資料弄虛作假、不具備所申報服務類別及其等級必達標條件、違反中心相關管理規定的,不予受理。資料審核合格的進入現場評審階段。

  第十條 現場評審。由專家和/或指派工作人員按照《評定標准》內容要求到申報資質評定的單位現場進行逐項評審。現場評審時對某項資料核對有異議的,限期五個工作日整改完成上報,整改未達標的則順延至下一期(次)評定。

  第十一條 綜合評定和公示。中心組織專家委員會專家對完成現場評審的單位是否符合申報資質等級進行綜合評定,並將評定結果在平台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 資質發布、發証和復審或晉級

  第十二條 資質發布。中心利用服務平台等形式定期向社會發布資質等級評定通過的單位名單。

  第十三條 資質發証。中心向通過評定的單位頒發《資質証書》,《資質証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公共服務平台提供《資質証書》真偽查詢。

  第十四條 復審或晉級。《資質証書》有效期為三年。取得《資質証書》的單位,應在其《資質証書》到期前三個月向中心提出復審或晉級申報,並按標准要求提交資料。完成復審后,中心將根據評定結果為其換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証書》。

  第十五條 資質變更。若取得《資質証書》的單位名稱、辦公地址、法人代表、注冊資本等情況有變更的,應在主要信息變更后一個月內向中心提交《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資質証變更登記表》,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及其他相關變更資料等。

  變更手續完成后,中心收回原《資質証書》銷毀,換發新的《資質証書》,並在服務平台公布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資質注銷。取得《資質証書》的單位因故關閉的,私自轉讓、違法、違規或逾期使用《資質証書》的,中心有權注銷其《資質証書》。

  注銷《資質証書》的相關信息將通過服務平台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資質証書的使用與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資質証書》按評定的服務類別使用。在《資質証書》有效期內,取得《資質証書》的單位可在廣告、宣傳中按有關規定使用,也可在招標等正當商業活動中使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轉讓《資質証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評估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31日起試行。

  附件二、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評估中心

  2019年5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評估中心依法設立。中心擁有一支素質優良、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結構合理的專業化評估隊伍。中心與國內多所院校和全球多個國家及國際組織有廣泛的交流和合作,主要為政府部門、社會機構及PCO企業提供服務,致力發展為國家級專業化評估機構。

  經市公安局審批同意,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評估中心公章備案號:印章3701037249125號﹔鋼印3701037249124號。

  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評估中心依托世界智庫(北京)自然科學研究院設立。

  主要職責:

  (一)進行病媒生物的政策和理論研究,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能力資質評估工作的方針和工作規則制定,為政府決策、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持﹔

  (二)進行全國病媒生物評估標志(標識)及指標體系的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全國病媒生物評估工作﹔

  (三)組織實施自願性備案咨詢、受理、評估、頒証和數據管理等工作﹔

  (四)對全國有害生物防治公司、機構進行數據採集、分析、發布工作,為政府和社會評價提供信息與咨詢服務﹔

  (五)面向全國,組織開展各類病媒生物防制專業的研討、培訓等工作﹔

  (六)開展與國內PCO公司、科研院所、協會、相關院校的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病媒生物理論和學術研究﹔

  (八)使用新理念、新方法、新技術,努力把評估中心打造成目標明確、隊伍精干、國內知名的開放式機構,為創新人才培養、質量評估、專業評估等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九)開展病媒生物職業能力的培訓工作,培養高素質從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組織病媒生物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等。 (十)研究評估制度、標准和方法,提出評估行業規范與標准建議,為指導和規范評估活動提供技術支撐﹔ (十一)面向社會開展病媒生物評估與評審服務﹔ (十二)承擔全國病媒生物機構能力資質、自願性備案檔案管理、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公共服務平台工作。

  附件三、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

  為進一步提升全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科學性和規范性,適應新時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要求,經有關部門批准,依托世界智庫(北京)自然科學研究院由國家、省、市疾控系統、愛衛系統、高等院校在病媒生物控制領域具有豐富經驗和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組成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委員會成立將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研究、評估等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持和保障。

  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公章經市公安局備案:用章備案號3701037249122﹔鋼印備案號3701037249123。

  全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專家委員會本著學術為先,開放服務﹔扎根本土,國際視野﹔扎根北京,面向全國”為基本宗旨,為政府、愛衛、疾控和PCO企業之間提供了一個交流、溝通的平台,起到橋梁和紐帶作用,對開展病媒生物聯防聯控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專家委員會工作職責:1.負責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傳﹔2.病媒生物防制政府招標項目信息發布﹔3.病媒生物防制專業人員培訓﹔4.病媒生物防制能力資質評估﹔5.病媒生物防制自願性備案評估等﹔6.承擔病媒生物控制產品(包括效果評價方法、安全性評價方法、安全使用方法等標准)﹔7.病媒生物控制技術、病媒生物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病媒生物密度監測、病媒生物抗藥性檢測﹔8.病媒生物防制服務機構資質評定與服務質量評價等﹔9.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責編:王靜、杜燕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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