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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宜行使的工作交社會組織承擔

2016年08月22日08:17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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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意見》要求,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意見》指出,目前社會組織工作中還存在法規制度建設滯后、管理體制不健全、支持引導力度不夠、社會組織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從總體上看社會組織發揮作用還不夠充分,一些社會組織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系,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

  養老等社區社會組織降低准入門檻

  《意見》提出,要降低准入門檻,對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公益慈善、促進和諧、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採取降低准入門檻的辦法,支持鼓勵發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加快審核辦理程序,並簡化登記程序。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不同規模、業務范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

  採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加大對社區社會組織扶持力度,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

  政府購買民生服務要優先社會組織

  《意見》要求,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完善財政稅收支持政策。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項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參照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加強社會組織能力建設,有計劃有重點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會組織。

  《意見》提出,要完善人才政策,把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納入國家人才工作體系,對社會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執行與相關行業相同的職業資格、注冊考核、職稱評定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專門人才給予相關補貼,將社會組織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

  公益慈善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登記

  《意見》提出,穩妥推進直接登記。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責編:史雅喬、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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