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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决定“缺陷婴儿” 是否出生?【4】

田芳

2015年03月24日08:22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英国:选择权只属于母亲

  ◎李爽

  人们的选择权和生存权一定是多样的,而不是“只有最优秀的才有权生存”的单一化选择。

  在1967年,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通过的“流产法”明确规定,只有对母体的健康或者精神产生危害的怀孕,经过两个以上医生的同意,才可以对24周以内的胎儿做出流产的决定(1990年把时间从28周提前到24周,因为有些婴儿在24周后就可以存活);而这个选择权只属于母亲,无论是亲属(包括婴儿的父亲、16岁以下未成年母亲的父母)还是专业人士(如因为宗教或其他原因不同意流产的医生)都无权决定胎儿的去留。流产是被完全私密保护的,没有患者同意,连家庭医生都可以不被告知。而因为宗教信仰的关系,北爱尔兰是不允许流产的。

  此后,随着医学的发展,有些母亲开始把胎儿的健康程度考虑到是否进行流产的决定中。比如以英国医生John Langdon Down(约翰·朗顿·唐)命名的“唐氏综合征”(Down’s Syndrome)。但随之而来的讨论是,在道德范畴和法律范围内,因为残疾而堕胎是不是应该被禁止?比如支持停止孕育残疾胎儿的一方提出,母亲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健康抚养一个残疾孩子;反对堕胎人士则提出:目前自闭症是无法在胎儿阶段被诊断出来的,那么婴儿出生后发现有自闭症,难道可以选择安乐死吗?但也有科学家站出来说,如果母亲知道怀唐氏症胎儿而不流产是不道德的。此后他为这种言论道歉,说因为考虑到婴儿未来的幸福而对母亲进行了指手画脚,其实他不该说母亲该做什么,只能说母亲有选择权。而从2013年起,英国组织了系列评估:在残疾和非残疾之间选择堕胎是不是歧视。

  不管争论如何, 根据英国国民医疗系统(NHS)网站公布的数字,每年英格兰和威尔士有775个唐氏婴儿出生。同时,来自《每日电讯报》2013年报道的数字也表明,每年因为唐氏综合症而被流产的胎儿达到500例。

  其实,相较于权力之争,信息的准确和公开、科学和医学的保障、法律的保护、教育的提供、道德的支持才是英国社会真正提供给母亲们的。比如,在免费的产前检查时,如果发现胎儿异常,国民医疗系统会为准妈妈组成专家、特护以及心理医生合作的咨询小组,以解答和解决生活和心理上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果准妈妈决定留下这个可能异常的胎儿,合作咨询小组会提供从早期干预方案,到医疗服务、身体健康、智力启蒙、学校教育、家庭护理、为人父母的技巧、各种心理咨询,甚至未来的住房、工作、交友、娱乐等等全部都有指导。而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在有关医疗、教育、家庭、社会生活网站上全部可以查阅。比如,“唐氏综合症”组织网站上建议公众在谈论时,不要说“弱智”,而要说“学习障碍”;不要说 “有唐氏症的风险”而改说 “有唐氏症的机会”,等等。

  有一篇文章的标题是“为什么我们这么害怕唐氏综合症”,令人深思。是啊,在一个日益文明的社会里,人们的选择权和生存权一定是多样的,而不是“只有最优秀的才有权生存”的单一化选择。在英国,法律保护的是母亲对胎儿的选择权,社会提供的是各种信息的公开和科学的支持,这样,母亲们才有机会做出相对理性、公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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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史雅乔、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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