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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網聊記錄可作“呈堂証供”

最高法發布史上最長司法解釋立案登記制上升到法律 9類民事案件可一審終審

2015年02月05日08:22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昨天,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共分23章,552條。《解釋》明確了民事訴訟案件立案登記制,確定網聊、短信等電子數據可作為案件証據等問題。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解釋》是最高法有史以來條文最多、篇幅最長的司法解釋﹔確保民事訴訟程序公正性是貫穿這部司法解釋的主線,全文552條規定都是直接或間接地體現程序公平正義的具體措施。

  京華時報記者張劍京華時報制圖謝瑤

  亮點1 10種電子數據可作案件証據

  新民訴法在傳統7類証據(當事人陳述、書証、物証、視聽資料、証人証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的基礎上,新增了第8種“電子數據”,但並未對上述証據類型給予具體界定。

  《解釋》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並規定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於電子數據的規定。

  這一規定意味著,公眾接觸、使用極為廣泛的網聊記錄、手機短信等電子數據可視為案件証據。

  >>演變 13年前個別法院就曾探索

  隨著互聯網、移動業務等發展,短信、電話錄音、電子郵件往來等經常被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作為証據出示,這種情況在“欠債還錢”的民事訴訟中最為多見。而將手機短信、網聊記錄等電子數據作為案件証據,全國各地法院在很早之前就做過相關的探索。

  京華時報記者梳理發現,早在2002年,上海一中院就在一起兩個公司的經濟糾紛案中,確認電子郵件的証據效力,認定被告方沒有按約付款。而北京市海澱法院也於2005年,確認短信証據屬於合法証據,並據此認定了借款數額。當年參與審理此案的張法官向京華時報記者回憶稱,他是依據2005年4月1日實施的《電子簽名法》來認定手機短信証據有效的,不過當時是作為補充証據使用。

  2012年新民訴法出台后,電子數據被明確列為民事訴訟証據,以該種証據為基礎斷案的情況也開始見諸報端,但新民訴法並未將電子數據的種類細化。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網聊記錄、短信等電子數據是否可視為案件証據,各地的認定也不盡相同。經過這次的司法解釋,電子數據的范圍得以明確。

  亮點2 確認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

  《解釋》規定,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隻要符合法律對於原告、被告身份,訴訟請求和理由的規定等,法院就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証。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演變 新民訴法並未確立登記制

  在法學界,對於立案登記制的呼聲由來已久。2006年11月,民訴法修改過程中,不少法學界專家就提出,應當改現行的立案審查制度為立案登記制度。但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民訴法中,並沒有提到立案登記制,依然為立案審查制。不過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已對立案登記制做了探索。以本市為例,2014年初,市三中院開始試行立案改革,措施包括實行立案登記、傳達程序前移、出具不予立案書面裁定等措施。

  2014年10月,四中全會決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立案登記制被正式提出並確立下來。目前,全國各地的很多法院都已經開始實施立案登記制。

  市三中院法官表示,立案登記制的意義在於保障公眾的起訴權、加強司法的人權保障、節省當事人成本,遏制行政濫訴,同時做到有訴必理。

  亮點3 受案10日內告知行政部門

  《解釋》用專門一章的篇幅,就公益訴訟的立案、管轄、訴訟參加人、審理等程序作了詳細規定。

  如:對於立案,司法解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隻要是案件有明確的被告方、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証據等條件的,法院均應受理。法院受理公益訴訟案件后,應當在10日內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解讀 破解民事公益訴訟立案難

  杜萬華表示,細化公益訴訟規定的原因是,民訴法修改后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對於哪些類型的案件屬於公益訴訟,如何立案、管轄、審理,均沒有詳細的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訴訟立案登記制度,使得民事公益訴訟也將被納入登記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立案登記制的實施,將對公益訴訟的立案難帶來一定突破,《解釋》有利於指導法院受理、審判消費維權案件。

  亮點4 9類民事案件可一審終審

  民訴法規定,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簡單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解釋》對於小額訴訟做了專門的詳細規定,可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案件一共有9類。

  1 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2 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3 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4 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5 銀行卡糾紛﹔

  6 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7 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8 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9 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解讀 一審終審不會引發上訪

  杜萬華表示,小額訴訟標的小,程序簡單,當事人維權成本相應比較低。目前,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在各地的貫徹實施進展工作不平衡。上海在這項工作上走在全國的前面,特別是浦東地區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佔到了民事案件的24%左右。根據實踐來看,這些小額訴訟程序施行比較好的地區,由此引發的申請再審和上訪的情況很少,“據我所知,還沒有引發上訪”。

  亮點5 証人出庭作証須簽保証書

  《解釋》規定,証人出庭作証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証的義務以及作偽証的法律后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証書。証人拒絕簽署保証書的,不得作証。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証人簽署保証書后作虛假証言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此,杜萬華表示,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作偽証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為促進訴訟誠信,《解釋》在當事人陳述、虛假訴訟打擊、証人出庭等多方面做了新的規定。証人出庭需簽署保証書,正是為了促進訴訟誠信。

  亮點6 法庭內擅自錄像將被刪除

  《解釋》規定,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法院可暫扣其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杜萬華表示,近年來,庭審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還有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解釋》在民訴法基礎上對法庭紀律作了修改完善。

(責編:初梓瑞、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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